Chung Che Shum DCCJ21504/2001
樓上單位漏水由何人負責?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ung Che Shum and Cheung Choy Yin v Dong Sai Ming Fernando and Chan Pooi Ch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居住並自1996年起擁有 Wilshire Towers 一個單位,被告則自1998年起擁有其正上方單位,並曾為浴室進行裝修。自1998年至1999年及1999年底至2001年,原告單位的主人房浴室、客房浴室及傭人洗手間持續出現滲水,造成天花剝落、燈具生鏽、排氣扇故障及短路。被告承認其單位曾有漏水,但主張水源來自鄰近單位或大廈外牆。法院聽取雙方專家及管理處證據後審理責任與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原告能否以民事舉證責任證明滲水源自被告單位;鄰近單位或外牆是否為真正水源;染料測試及快速紅外線熱成像掃描的證據價值;廚房天花潮濕是否由被告單位造成;以及原告可獲的修理費、一般損害及禁制令範圍。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原告須證明水源來自被告處,不能僅因單位位於樓上而推定責任。法院比較雙方專家證據、管理處紀錄、實地檢查及多次測試,認為被告提出鄰近單位或外牆的說法缺乏可信支持。快速紅外線熱成像掃描 (rapid infra-red thermographic scanning) 能在各排水管逐一測試後定位滲水,較被告僅測量表面數毫米的儀器可靠,故接納原告專家意見,裁定三個浴室的水源來自被告單位。然而,廚房滲水缺乏測試或環境證據支持,不能安全地歸責被告。對於不便及困擾的一般損害,法院按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及居住期間的修理不便作出常規金額評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o John v Lau Hon Man (1993) 2 HKC 356,確認不便及不適沒有科學計算方法,須按慣常金額評估;引用 Leung Yung Chun v Chan Wing Sang (2000) 1 HKLRD 456,確認該類損害可予追討;並參考 Siu Kam Wong v Leung Kin Hing(未報告,HCA 12343/1997,1999年6月15日)及 Chan Fei Lung v Mansion Products Ltd. (1990) 1 HKC 504。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但僅就浴室滲水獲判。被告須支付特別損害69,000港元、一般損害80,000港元,後者自傳訊令日期至判決日按年息2%計算;另須遵守禁制令及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樓上單位並不當然須對樓下滲水負責,原告仍須證明水源。法院可在多項專業測試及現場證據互相印證時接納技術證據;但對欠缺直接測試支持的廚房損害則拒絕作出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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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樓上單位漏水,樓下住戶如何索償?
樓下住戶仍須以證據證明水源來自樓上單位,不能單憑樓上位置推定責任。本案法院根據專家報告、測試及管理處紀錄,裁定被告須為三個浴室的滲水負責。
Q.滲水造成居住不便可以索取一般損害嗎?
法院確認不便及困擾屬可追討損害,並按持續時間、受影響範圍及修理期間的不便作慣常評估。本案原告獲一般損害80,000港元。
Q.快速紅外線熱成像測試能否證明漏水來源?
法院可按測試方法及其他證據評估其可靠性。本案認為逐一測試排水管並能定位隱藏滲水的快速紅外線熱成像掃描較可靠,據此確認浴室滲水源自被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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