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Wai Hung CACV213/2005
工地敲擊鐵釘受傷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w Wai Hung v King Rise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anothe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Rogers VP、Le Pichon JA、Cheung JA
案情摘要
原告Chow Wai Hung受僱於兩名被告,任職木匠,在西區一幢大廈進行翻新工程。2003年9月11日,他站在梯子上,以鐵鎚敲擊嵌入混凝土牆內、穿過木板的鐵釘,試圖將其鬆脫。鐵釘折斷後,碎片擊中其右眼,造成角膜擦傷、短暫視力大幅下降、間歇性眼痛及視線模糊,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抑鬱症狀。原審駁回其申索,故他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以敲擊方法移除鐵釘所造成的傷害是否可合理預見;被告是否違反僱主提供安全工作制度及護目設備的普通法責任;原告是否須負分擔過失;以及傷害、收入損失及工作能力損失應獲多少賠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按照現場唯一可行的工作方法,以鐵鎚鬆脫鐵釘時,鐵釘折斷並飛出傷及附近工人,是常識上可合理預見的風險。被告 foreman 知悉木匠採用該方法,卻沒有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指示工人佩戴護目鏡,且現場約七十名工人只有約六副護目鏡,故違反僱主的普通法責任。分擔過失屬具體抗辯,必須在訴狀中提出;被告未有提出,亦沒有在上訴中提交答辯通知,不能事後主張。即使考慮證據,原告採用工地慣常且未被禁止的方法,亦不構成分擔過失。法院並重新評估身體及精神傷害和收入損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o Yee Mui v Liu Hon Loong and others,作為涉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精神損害賠償比較;亦考慮Nam Cheuk Yin v Ng Yim Hing t/a Best Choice Beauty Centre,但認為該案眼傷遠較輕。法院提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相關護眼規例,但因普通法責任已成立,沒有裁定法定責任問題。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告獲判總額642,935港元,包括精神及身體痛苦、收入損失、強積金損失、特別損害及工作能力損失,另加利息。被告須支付原審及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僱主須因應工地實際工作方法提供安全制度及個人防護設備。分擔過失不能在未經提出及適當通知下於上訴階段首次主張。法院亦強調精神創傷及日後工作能力影響不能因身體傷勢已大致康復而忽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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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人在工地敲擊鐵釘受傷,僱主是否須負責?
如僱主知道工人採用某種方法,卻沒有提供安全工作制度及護目設備,可能違反普通法責任。本案法院裁定兩名僱主須對原告傷勢負責。
Q.僱主可否在上訴時首次提出分擔過失?
分擔過失屬具體抗辯,通常必須在訴狀中提出並給予對方回應機會。本案被告沒有提出或提交答辯通知,法院拒絕讓其在上訴階段提出。
Q.眼傷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獲多少賠償?
法院須按醫療證據、痛苦、精神影響、收入損失及工作能力損失評估。本案上訴法庭將總賠償重新定為642,935港元,另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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