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Ting HCPI228/2010

人身傷害未來損失如何計算乘數?

申請獲批
准許提交專家證據並審理折扣率初步爭議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harwaney J17/9/2012
合併案件:HCPI235/2011HCPI228/2010HCPI671/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 Anor; Li Ka Wai (A Minor) v Hospital Authority; Yuen Hiu Tung (A Minor) v Hospital Authorit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harwaney J (Mohan Bharwaney)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人身傷害訴訟中的申請:Chan Pak Ting 訴 Chan Chi Kuen 及另一人、Li Ka Wai(由母親及訴訟代理人 So Yuet Wa 代表)訴 Hospital Authority,以及 Yuen Hiu Tung(由祖母及訴訟代理人 Yip Hei Siu 代表)訴 Hospital Authority。申請人因應 Privy Council 在 Simon v Helmot 的裁決,要求提交精算及經濟專家證據,以重新檢驗香港計算未來損失乘數時所採用的4.5%淨回報率。法庭須決定經濟環境的重大變化是否足以容許重新研究該假設。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Cookson v Knowles 所採用的4.5%淨回報率在香港是否仍然有效;申請人能否提交經濟及精算專家證據;Chan Tables 是否可作評估未來損失乘數的起點。被告反對偏離既有上訴法院判例,但不反對接納 Chan Tables。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回復至侵權未發生時的經濟位置;未來損失通常以一次性款項及乘數計算,而乘數取決於預期損失期間及合理投資回報率。雖然 Chan Pui Ki v Leung On 對4.5%假設具有約束力,但亞洲金融危機、沙士及2008年金融危機,加上聯繫匯率及低息環境,構成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化,足以容許以專家證據重新測試該假設。專家應分析過往投資回報及通脹,不得預測未來經濟發展。Chan Tables 應作為乘數評估的起點,而非不可偏離的規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Simon v Helmot [2012] UKPC 5,確認重大經濟變化可重新檢討折扣率;Cookson v Knowles [1979] AC 556,確立4.5%假設;Chan Pui Ki v Leung On [1996] 2 HKLR 401,原則上約束香港法院;Wells v Wells [1999] 1 AC 345,支持採用精算表及較低折扣率。Hodgson v Trapp [1989] 1 AC 807 說明一次性賠償及折現原理。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法庭下令審理初步爭議,研究4.5%淨回報率是否仍有效及應採用何種回報率;准許雙方提交經濟及精算專家報告,並安排專家會議及聯合報告。初步爭議於2012年11月審理,訟費押後決定。

判決啟示

本案並未最終確定新的折扣率,只是容許重新檢驗既有假設。法官確認 Chan Tables 在香港應作為精算乘數的起點,但須考慮個別原告的特殊壽命及其他生活風險。日後審理中的案件可先評估損失數額,待折扣率程序及上訴完結後再決定乘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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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人身傷害賠償的未來損失如何計算?
A.

法院通常以年度損失作為基數,再乘以反映損失期間及投資回報的乘數,以一次性款項賠償。­本案准許專家證據重新檢驗乘數所用的回報率。

Q.香港人身傷害賠償是否仍採用4.5%回報率?
A.

既有判例曾以4.5%淨回報率計算乘數,但本案認為經濟環境已出現重大變化,故准許重新研究;法院尚未在本決定中確定新回報率。

Q.精算表可否用來計算人身傷害賠償?
A.

法院接納 Chan Tables 可作香港評估未來損失乘數的起點,但法官不受其絕對約束,仍可因應原告壽命及其他生活風險作出調整。本案確立其起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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