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Po Yee HCPI62/2011

認許付款不足能否追討訟費?

申請駁回
醫生申請被拒,父母訟費命令獲確認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efore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29/4/2018[2018] HKCFI 8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m Po Yee and another v Dr Chan Yee Shing also known as Dr Chan Yee Shing Alv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Ng Marlene(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醫生被指疏忽治療所引致的傷害事件。Bosco由母親代表,就治療疏忽索償;父母則就精神創傷索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醫生先後作出合共1,200,000元的認許付款,但父母最終獲判的損害賠償及利息高於該款項。醫生遂申請以認許付款處理賠償、否定部分利息,並要求父母承擔付款限期後的訟費及額外利息。父母反對,並主張判決金額已超過認許付款,訟費應依通常規則由敗訴方承擔。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父母的判決是否超過認許付款,從而觸發《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條的訟費及利息後果;新增家庭傭工費及醫療費是否構成新的訴因;法院能否依固有司法管轄權或第62號命令改變利息及訟費;以及父母的訴訟行為是否足以推翻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22號命令第23條是完整的法定制度,只有原告未能取得優於認許付款的判決時才適用。父母所得判決連同相關利息為1,304,789.30元,明顯高於1,200,000元,差額並非微不足道。家庭傭工費及持續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均源自同一事件及同一違反責任,不是新的訴因;更新損失數額亦不改變訴因。醫生沒有作出追加認許付款或適當的保留訟費要約,不能事後排除相關損失。依第62號命令,訟費通常隨訴訟結果,醫生未能證明父母有不當或不必要行為,亦無理由削減父母訟費或判父母支付醫生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第22(26)、第22(23)條及第62號命令第3、5、7條。案件方面,Letang v Cooper、Berezovsky v Abramovich及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td協助界定訴因;Tingay v Harris及Ng Pok Leung說明付款入庭與其後新增訴因的關係;Wang Din Shin、Pfeiffer GmbH及Chan Shun Kei闡述訟費裁量及訟費隨訴訟結果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醫生要求改變父母訟費命令及否定利息的申請。父母的訟費命令正式確定;醫生須支付該申請、時間申請及撤回剔除申請的訟費,按高等法院訟費標準及訴訟雙方基準評定,並支付父母按法律援助規例計算的自身訟費。法院拒絕判給彌償訟費。

判決啟示

認許付款必須與當時存在的訴因及申索相對應;同一侵權事件下損失項目的更新或增加,未必構成新訴因。原告只要在判決中取得多於付款的金額,即通常被視為成功,即使差額不大。尋求推翻訟費隨訴訟結果原則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認許付款少於最終判決金額,原告是否仍須支付被告訟費?
A.

不須支付,因父母最終取得的賠償及利息高於認許付款,屬成功一方。法院因此拒絕醫生要求轉嫁訟費的申請。

Q.更新醫療費及增加家庭傭工費會否形成新的訴因?
A.

不會,只要各項損失均源自同一事件及同一違反責任。法院認定本案所有相關損失均屬同一訴因,沒有理由從判決中剔除。

Q.法院何時會把成功原告的訟費判給被告?
A.

只有在成功原告提出或追究不當或不必要的事項,並足以支持偏離訟費隨訴訟結果原則時,法院才可如此命令。本案沒有達到該門檻。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