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Wai Pong DCEC237/2007
首日受傷如何計算僱員補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Wai Pong v Tang Hon Kong trading as Kin Wah Decoration Compan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Lok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eung Wai Pong 是木匠,於2006年5月16日首次為答辯人 Tang Hon Kong 以 Kin Wah Decoration Company 名義工作時,在裝修工地操作電鋸,左手五隻手指受重傷。責任並無爭議,爭議集中於《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11條下月收入的計算,以及其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申請人主張每日工資700元、每月工作26日;答辯人則依據替工的工作日數及行業情況,主張每月收入較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 首日受僱即受傷的短期僱員,應如何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計算月收入;(二) 是否可採用其他僱主時期的收入;(三) 左手傷患是否構成第9(1A)條所指特殊情況,並應否以 Paper Mills 公式評估喪失工作能力;(四) 合理的替代工作收入及補償金額為何。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11(1)(a)及(b)條只適用於僱員在相關期間一直受同一僱主僱用的情況;申請人首日受傷,故只能依第11(2)條,以同級別、同類工作及同一地區相若工作能力人士的平均收入作合理事實認定。法院不採用26日及13日的數字,分別因申請人的口供欠缺文件支持且被誇大,以及替工第二個月工作量較少、申請人屬熟練木匠。法院採用每月20日,即月收入14,000元。由於傷患令申請人不能重操木匠工作,只能從事保安或辦公室助理,收入減少46%,屬特殊情況,適用第9(1A)條及 Paper Mills 公式。
引用案例與條文
《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第9(1A)、第9、10、10A及11條是主要法定依據。Lai Cheung Kwan v Lo King Sum 及 Or Wing Ming v Ho Bing Chi 均指出,首日或短期受傷案件須依第11(2)條作事實評估,不應因證據有限而直接採用法定最低收入。Hong Kong Paper Mills Ltd. v Chan Hin Wu 及 Lui Kwong Yan v Shui Hing Decoration Works 關乎 Paper Mills 公式。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勝訴,判給總額570,000元,包括永久部分喪失能力、暫時喪失能力及醫療費用,並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判決款項按指定利率計息,訟費由答辯人支付,並給予大律師費證明。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短期僱員首日受傷時,過往為其他僱主工作的收入不能直接套用;法院須依第11(2)條從現有證據作合理估算。僱員及其代表應提供同類工種收入的充分證據。無異議意見或顯著旁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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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首日上班受傷,之前其他工作的收入可以計算嗎?
法院認為第11(1)條只適用於同一僱主的相關工作期間;申請人首日受傷,之前替其他僱主工作的收入不能直接採用,本案改依第11(2)條估算。
Q.短期木匠受傷後月收入如何計算?
法院比較26日、20日及13日的工作日數,認為申請人的26日證據被誇大,替工的13日亦不代表熟練木匠,最終採用每月20日及14,000元收入。
Q.左手受傷不能再做木匠,可獲多少補償?
法院認定申請人只能從事保安或辦公室助理工作,收入減少46%,適用第9(1A)條及 Paper Mills 公式,扣除預付款後判給總額5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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