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 Kwok Keung CACV751/2000
工傷補償上訴許可如何申請?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trading as Tam Dick Yuen Engineering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yo副庭長、Stock法官及Cheu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Ting Kwok Keung曾在受僱期間受傷,並依《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向答辯人索償。區域法院副法官Lok裁定申請人屬僱員,判給港幣980,469元。答辯人主張申請人只是分判承包商。上訴法庭其後推翻原審裁決,且沒有命令重審。申請人遂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在沒有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而申索金額又略低於法定門檻時,是否仍應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是否錯誤地重新評估證據,代替僅在原審裁決明顯錯誤時才予以干預的適用準則?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干預原審事實裁斷的正確準則,是先確定原審裁決明顯錯誤,而非單純以自己的證據觀點取代原審判斷。申請人的陳詞使法院對自身早前是否適當運用該準則產生重大不安,並認為申請人具有良好勝訴機會,可能獲得其應得的補償。雖然通常須有特殊情況,法院仍可依第22(1)(b)條,在司法公正要求下准許上訴。未安排重審及補償額僅略低於第22(1)(a)條門檻,亦支持批准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ui Shiu Wing v Cheung Yuk Lin [1968] HKLR 176,说明在金额低于法定门槛且没有重大公共重要性问题时,通常须具备特殊情况才会准许上诉。法院同时依《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a)及(1)(b)条作出判断。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勝出。法院依《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本申請訟費列入該上訴訟費內(costs in the cause)。
判決啟示
本案並非裁定申請人最終屬僱員,而是處理上訴許可。法院對上訴法庭可能以自身證據觀點取代原審裁斷表示重大不安,並強調司法公正可構成批准許可的重要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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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補償金額略低於門檻,仍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可以,但通常須有特殊情況。本案補償額僅略低於門檻,且法院對上訴法庭處理事實證據感到重大不安,最終批准上訴許可。
Q.上訴法庭可以自行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判斷嗎?
一般只有在原審裁決明顯錯誤時才可干預,不能僅因上訴法庭有不同看法而取代原審。本案法院認為可能存在此問題,故批准上訴。
Q.法院批准上訴許可後,申請訟費如何處理?
法院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並命令本申請的訟費列入該上訴訟費內,而非立即由一方單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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