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Man Keung CACV2232/2001

工傷病假24個月如何獲補償?

上訴部分得直
上訴部分得直,補償額及病假期獲增加
上訴法庭(民事)Leong CJHC, Cheung JA & Kwan J9/6/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u Man Keung 訴 Yiu Wing Construction Co Lt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eong 首席法官、Cheung 上訴法官及 Kwan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Lau Man Keung自1997年10月起受僱於答辯人Yiu Wing Construction Co Ltd,任一般工人,月薪9,421元。1998年3月6日,他在將軍澳工地協助拆卸垃圾槽時,被墜下物件擊中,造成肋骨骨折及右胸壁疼痛。醫生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確認他須休假24個月,並評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1%。他另主張拆卸工作額外收入、牙齒及聽力損傷應獲補償。答辯人承認意外責任,但爭議補償金額。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永久部分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如何計算;24個月病假是否均屬必要的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拆卸工作所得3,000元是否屬收入;牙齒及聽力問題是否可按《僱員補償條例》獲賠。申請人要求採納醫生評估及完整病假期,答辯人則主張維持較低評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評估委員會及原審法官均未充分解釋1%評估,法院須根據全部證據及《僱員補償條例》第9(1A)條考慮申請人的特殊情況。由於專家意見介乎1%至5%,法庭採用經修訂的Hong Kong Paper Mill公式,以事故前工資9,421元及可從事較輕工作的收入7,472元計算永久部分喪失能力,得93,552元。根據第10條,醫生及委員會已認證的24個月病假應視為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為180,883元。額外3,000元屬臨時性款項,不計入工資;牙齒及聽力申索亦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ong Kong Paper Mills Ltd v Chan Hin Wu [1981] HKLR 556確立永久部分喪失能力的計算公式;Lui Kwong Yan v Shui Hing Decoration Works & Anor [1993] 1 HKLR 168對公式作出修訂。Lau Ho Wah v Yau Chi Biu [1987] HKLR 1061區分收入損失與賺取收入能力損失。Chan Kam v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Trustee Ltd [1991] 2 HKLR 455要求以全部證據檢驗無理由的評估。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部分批准。第9條補償改為93,552元,第10條補償改為180,883元,合計274,435元,扣除已收163,600元。連同第10A條3,977元,淨額114,812元須支付利息;申請人獲本次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醫生或評估委員會已認證的必要病假,不會僅因傷者能從事輕便活動而被推翻。永久部分喪失能力評估欠缺理由時,法院須檢視全部證據,並可採用法定目的相符的公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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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後醫生認證的24個月病假是否全部有補償?
A.

如醫生及評估委員會認證病假為工傷所必要,便可按《僱員補償條例》計算,即使傷者能作一些輕便活動。本案法庭判定24個月全部有效。

Q.拆卸工作額外收入是否計入工傷補償工資?
A.

非固定、因短期人手不足而支付的臨時款項,未必屬計算補償的收入。本案3,000元被視為臨時性款項,因此沒有計入工資。

Q.評估委員會沒有解釋喪失收入能力百分比,法院可否重新計算?
A.

可以。法院須以全部證據檢驗評估,並考慮法定特殊情況;本案因1%評估欠缺理由,改用既有公式,判給永久部分喪失能力補償93,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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