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E SHUN FAT
申請人李順發被控四項「洗錢」(money laundering) 罪名,並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處總刑期40個月監禁。申請人開設了四個銀行帳戶,並在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間,接收了來自日本、美國、新加坡和澳洲等地受害者的詐騙所得款項,總額超過400萬港元。申請人通常在存款後的1至2天內提取現金,並將其轉交給詐騙主謀。他聲稱每筆交易收取約500港元報酬,總共獲得約15,000港元。受害者在發現投資是騙局後報警,導致申請人被捕。申請人是一名54歲的建築工人,有兩項輕微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