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ANOTHER
兩名申請人,劉瑞卿(第一申請人)和劉瑞鏘(第二申請人)是兄弟,分別是兩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戶口A和戶口B)的持有人。控方指控他們處理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即《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以過高利率放債)的得益。兩名受害人,Mr Wan Yuen-lam和Mr Raymond Tang,在澳門賭博輸錢後,分別向不明人士借款,並被要求以遠超法定上限的利率償還。他們將款項存入申請人的戶口A和戶口B。銀行因異常交易而關閉了這些戶口。申請人聲稱他們將銀行卡借給一位名叫「阿志」的朋友,對戶口內的交易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