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罪量刑時交叉提存的處理?
HKSAR v Tsang Yiu Kong CACC77/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潘敏琦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D2)與另外兩名被告(D1、D3)因俗稱「洗黑錢」罪被控。上訴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涉及三個銀行戶口(戶口4、5、6),總金額約1,259萬港元。控方指上訴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上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庭審時辯稱在深圳經營火鍋店、手機轉售及士多生意,並替客人兌換賭博資金,款項為生意盈利及私人借貸往來。原審法官拒絕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9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量刑時,是否錯誤地將上訴人三個戶口之間互相轉賬的款項(即「交叉提存」)重複計算,導致量刑基準過高。上訴方認為,只有約800萬港元為來歷不明的款項,其餘約460萬港元為戶口間轉賬,應予扣減。答辯方則認為,交叉提存構成「多層化」(layering),旨在隱藏資金來源,應加重罪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同「多層化」操作會加重洗黑錢罪責,且次數愈多愈複雜罪責愈大。然而,法庭指出最公道的量刑方法應是:首先剔除交叉提存的金額,根據黑錢實際數目釐定量刑基準,然後再根據多層化的嚴重程度調高刑期。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剔除交叉提存金額,導致量刑基準有誤。儘管上訴人涉及的實際黑錢金額約為770萬港元,但考慮到D3在涉款813萬港元且無多層化操作下僅被判3年,為公平起見,上訴人的刑期不應遠高於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洗黑錢罪的量刑案例,包括:
-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 HKSAR v Chan Kim Chung Nelson [2012] 2 HKLRD 263
此外,上訴方提及 HKSAR v Oei Hengky Wiryo CACC 109/2005 及 HKSAR v Lee Wai Yin CACC 100/2006,以支持剔除交叉提存金額的做法,上訴法庭對此未有異議。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原審判刑被撤銷,改判為一個可令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法庭將刑期下調至3年9個月,經酌情扣減6個月後為3年3個月。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23個月、健康狀況及保釋後再進牢房的震撼,最終酌情免去餘下約3個月的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洗黑錢罪中「多層化」操作會加重罪責,但量刑時應先剔除戶口間「交叉提存」的金額,再根據實際黑錢數額釐定基準刑期,然後按多層化嚴重程度調整。這為處理涉及多個戶口轉賬的洗黑錢案件提供了更為公道和可預期的量刑指引,避免了重複計算的問題,同時兼顧了罪行的複雜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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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案件中,如果錢在自己的不同戶口之間轉來轉去,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這種「交叉提存」構成「多層化」操作,旨在隱藏資金來源,會加重洗黑錢罪責,導致刑期增加。
Q.洗黑錢罪量刑時,法庭會如何計算涉案金額?
法庭應先剔除被告戶口之間互相轉賬的金額,只計算實際來歷不明的黑錢數目作為量刑基準,然後再根據「多層化」的嚴重程度調整刑期。
Q.如果洗黑錢案件拖延很久才審訊,會對判刑有影響嗎?
會。本案中,法庭考慮到案件由調查至審訊的延誤長達十多年,以及上訴人的健康狀況,酌情減免了部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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