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承諾對招認供詞之影響?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o Kong-shun 及 Lau Lai-sing CACC306/1997

其他
申請人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ayo and Stuart-Moore, JJ.A.2/9/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Kong-shun and Lau Lai-si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V.-P., Mayo & Stuart-Moore, JJ.A.

案情摘要

被告人 Lau Lai-sing(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被控串謀處理贓物。警方在沙田發現另一名被告正在重新粉刷一輛失車,並發現與申請人車輛登記號碼相同的車牌。警方將申請人帶回警署協助調查,申請人在接受警誡後承認參與串謀,同意將失車運往內地。申請人隨後被捕,並在審訊中辯稱其招認是受警員承諾可轉為控方證人所誘使,但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招認供詞可呈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警方在未正式拘捕申請人前,是否違反了《警務人員查問疑犯規則及指引》(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Questioning of Suspects) 中關於何時應告知疑犯可能被起訴的規定,以及申請人的招認供詞是否因警方的承諾而屬非自願。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裁定警員為誠實證人。警員在調查初期對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申請人感到猶豫,故未立即拘捕屬合理。法庭裁定警方並無誘導申請人,申請人的招認是自由且自願作出的。根據《警務人員查問疑犯規則及指引》原則(d),警方在有足夠證據時才需起訴,本案中警方在取得足夠證據前並無違規。此外,判刑起點並無過重,申請人作為跨境走私汽車犯罪鏈中的重要一環,判刑具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iu Ko-wai (1992) 2 HKCLR 219; The Attorney General v. Chan Sik-ming (1996) 2 HKCLR 154。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均被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警方在調查初期若證據不足,可邀請疑犯協助調查而不構成違規。法庭強調,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警方誘導,否則法庭不會輕易行使酌情權排除自願作出的招認供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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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邀請我回警署協助調查,這是否等於我已經被捕?
A.

不一定。法庭在本案中指出,若警方在調查初期對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感到猶豫,邀請疑犯協助調查是合理的,並不等同於正式拘捕。本案中,警員在取得足夠證據前並未拘捕申請人,此舉被法庭裁定為合法且無違規。

Q.如果我以為自己只是證人而作出的招認,法庭會接納嗎?
A.

法庭會審視該招認是否在自由及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若警方並無作出誘導或承諾,即使疑犯有「自以為是證人」的心理印象,法庭仍可能裁定招認供詞可呈堂。本案中,法庭裁定警方並無誘導,招認屬自願,故予以接納。

Q.跨境走私汽車的串謀罪行,判刑通常有多重?
A.

判刑視乎案件情節及被告角色。本案中,法庭認為五年監禁作為起點並不過重,因被告是跨境走私犯罪鏈中的重要一環。法庭強調對此類組織性犯罪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最終駁回了申請人關於判刑過重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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