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罪涉及跨戶口轉賬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CACC77/2022

撤銷定罪
上訴得直,刑期獲減至可即時獲釋。
上訴法庭(刑事)Pang, M Poon and Anthea Pang JJA4/11/2024[2024] HKCA 10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YIU KO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曾耀光(D2)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涉及三個銀行戶口,涉案金額約1,259萬港元。案情顯示,涉案戶口存在頻繁的跨戶口轉賬及「快進快出」的資金流動模式。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9個月。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量刑時,將跨戶口轉賬金額重複計算,未有扣除內部轉賬金額,導致量刑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money laundering)的量刑原則,特別是當涉案戶口存在大量跨戶口轉賬(cross deposit-and-withdrawal)時,法庭應如何處理重複計算(double-counting)問題,以及該行為是否構成加重罪責的「分層」(layering)活動。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應基於實際黑錢金額,並考慮「分層」活動的嚴重程度。法庭確立了三步量刑法:(1) 扣除跨戶口轉賬金額;(2) 根據實際黑錢金額確定量刑起點;(3) 考慮「分層」活動的複雜性及嚴重性,適度調高刑期。法庭強調,雖然「分層」會加重罪責,但必須確保最終刑期與案情相稱,避免因重複計算導致刑罰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以及 HKSAR v Chan Kim Chung Nelson [2012] 2 HKLRD 263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判決。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23個月,且健康狀況欠佳,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刑期減至使其能即時獲釋的水平。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洗黑錢罪中處理「分層」活動的量刑方法,強調法庭應在扣除內部轉賬後,根據實際黑錢金額定出起點,再視乎「分層」的複雜程度調整刑期,確保刑罰既能反映罪責,又不會因重複計算而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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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中,戶口之間的轉賬金額會被重複計算嗎?
A.

法庭指出,量刑時應扣除跨戶口轉賬金額,避免重複計算。法庭應先確定實際黑錢金額,再視乎「分層」(layering) 活動的嚴重性調整刑期。本案中,法庭因原審未有適當扣除而減刑。

Q.什麼是洗黑錢罪中的「分層」(layering) 活動?
A.

「分層」是指透過多次轉賬或複雜交易,將犯罪得益與原始罪行分隔,以掩飾資金來源。法庭認為這種行為會增加執法難度,屬於加重罪責的因素,量刑時會予以考慮。

Q.如果洗黑錢涉及跨戶口轉賬,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採取三步法:扣除內部轉賬、根據實際黑錢金額定起點、再根據「分層」嚴重性調高刑期。本案法庭最終裁定上訴人刑期減至可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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