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錢?
HKSAR v Lau Sui Hing CACC111/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蘇理德法官、芮智昌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劉瑞卿(第一申請人)和劉瑞鏘(第二申請人)是兄弟,分別是兩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戶口A和戶口B)的持有人。控方指控他們處理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即《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以過高利率放債)的得益。兩名受害人,Mr Wan Yuen-lam和Mr Raymond Tang,在澳門賭博輸錢後,分別向不明人士借款,並被要求以遠超法定上限的利率償還。他們將款項存入申請人的戶口A和戶口B。銀行因異常交易而關閉了這些戶口。申請人聲稱他們將銀行卡借給一位名叫「阿志」的朋友,對戶口內的交易毫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申請人是否處理了戶口內的款項,以及他們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作為戶口持有人,申請人必然知情並處理了款項,且交易性質足以構成合理懷疑。申請人則辯稱,他們將戶口借給朋友,對交易不知情,且沒有理由相信款項來源非法。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即申請人處理了戶口內的款項,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拒絕申請人關於將戶口借給「阿志」的解釋,因為該解釋不合情理且前後矛盾。一旦申請人的解釋被駁回,作為戶口持有人,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知悉戶口交易並處理了款項。鑑於交易的異常性質和巨額款項,任何合理人士都會有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放債活動的非法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ther (unreported CACC 314/2006) 的判詞,特別是第108段及之後的內容,該判詞確立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若一個人允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存入和提取資金,則不可避免地會推斷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資金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上訴法庭完全採納了這一處理方式。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兩名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第一申請人劉瑞卿的判刑上訴申請已撤回並被駁回。原審法官對第一申請人判處18個月監禁,對第二申請人判處入住更生中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銀行戶口持有人對其戶口內交易的責任。法庭強調,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尤其是在不清楚對方身份和用途的情況下,將會導致戶口持有人被推定為知悉並處理了戶口內的異常交易。即使聲稱對交易不知情,若無法提供可信的解釋,法庭仍會作出不利推論,特別是在涉及巨額可疑資金的情況下。這對公眾,尤其是年輕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提醒他們切勿輕易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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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將銀行戶口借給朋友使用,如果朋友用來洗錢,我需要負責嗎?
根據本案判決,若您將銀行戶口借給他人,且戶口內有異常交易,法庭會推定您知悉並處理了款項,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源非法,除非您能提供可信的解釋。
Q.銀行戶口被關閉後,我沒有理會,這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本案中,申請人在戶口因異常交易被關閉後未積極查詢或報警,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知悉異常交易性質的唯一解釋,並以此作為不利推論的依據。
Q.法庭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
法庭會根據戶口交易記錄等客觀證據,判斷一個合理人士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會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若交易異常且金額巨大,通常會作出此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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