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中合理相信犯罪得益的認定?

HKSAR v Chiu Kit and Zhao Hongqing CACC210/2009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但一人獲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 Lunn J and Saw J19/5/2010
報導引用[2012] 4 HKLRD 189[2012] 4 HKLRD 1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Kit and Zhao Hongq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法官、倫明高法官、蘇達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兩名申請人趙潔(女兒)和趙宏慶(父親)被控洗錢罪。趙宏慶是兩間公司One Sky International Ltd和CFC International Ltd的唯一董事和股東,而趙潔和趙宏慶則是另一間秘書公司Success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HK) Ltd的董事。趙潔安排成立One Sky和CFC,並由趙宏慶開設銀行帳戶。兩間公司在銀行開戶時聲稱從事化學品貿易,但實際上並無業務。在短時間內,兩公司帳戶共處理約4,200萬港元的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或匯出。香港銀行在收到海外匯款人的投訴後關閉了這些帳戶。趙潔聲稱是應其表親男友Cai Xiaohe的要求協助處理匯款,而趙宏慶則聲稱不清楚公司業務。兩人均被原審法庭裁定洗錢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申請人,即趙潔和趙宏慶,在處理涉案的4,200萬港元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 的得益。控方指控兩名申請人處理這些款項,並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犯罪得益。辯方則認為兩名申請人沒有理由相信這些款項來自非法來源,並強調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款項確實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斷,認為兩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指出,兩間公司成立的目的僅為開設銀行帳戶以接收巨額海外匯款,且在短時間內處理了4,200萬港元,隨後迅速提取或匯出。儘管趙潔聲稱是應Cai Xiaohe的要求,但法庭認為其解釋不可信,且其對款項來源的漠視令人難以置信。法庭亦認為趙宏慶向銀行提供不實資料,並無證據支持他僅是聽從趙潔指示而不知情。法庭強調,洗錢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而非必須證明款項確實來自特定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Javid Kamran (unreported CACC 400/2004, 12 April 2005) 確立洗錢罪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此外,亦引用了 Sheik Abdul Rahman Bux and Others v R [1989] 1 HKLR 1 和 R v Hui Lap-keu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261 說明專業法官在判決中無需明確列出基本法律原則,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其處理不當。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趙潔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對於趙宏慶,法庭駁回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其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刑期由4年半減至2年半。法庭認為趙宏慶因盲目信任女兒而參與其中,且其角色較為被動,故應獲更大幅度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錢罪的嚴重性,並強調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款項與特定罪行有關,只要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即可構成洗錢罪。法庭亦指出,在判斷洗錢罪刑期時,涉案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對於被動參與或受他人影響的被告,法庭可能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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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錢罪是否必須證明款項來自特定罪行?
A.

不。本案裁定,洗錢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可公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 的得益,而非必須證明款項確實來自特定罪行。

Q.洗錢罪的刑期如何判斷?
A.

本案指出,洗錢罪的刑期判斷中,涉案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庭會根據涉案金額及其他情節來決定刑期。

Q.如果只是被動參與洗錢活動,刑期會較輕嗎?
A.

本案中,法庭考慮到趙宏慶因盲目信任女兒而參與,且其角色較為被動,因此給予了較大幅度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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