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合理相信」如何認定?

HKSAR v Lung Yun Ngan & Woo Tat Fai CACC482/2010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原審法官適用法律無誤。
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Kwan JA and A Cheung J11/5/2011
報導引用[2010] 5 HKLRD 5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ng Yun Ngan 龍潤顏 and Woo Tat Fai 胡達輝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artmann JA, Kwan JA and A Ch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因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而被定罪。案情指,第一申請人的兄長Lung Kam Chiu與其公司Wah Hing Stationery Manufactory Limited的董事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偽造信用證申請籌集資金。其中一間用作中介的公司Perfect Keen Limited,其股東及董事包括兩名申請人。申請人負責保管Perfect Keen的支票簿和印章,並應要求簽署空白支票,將從詐騙所得的款項轉移至Wah Hing Stationery。檢控方指控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而非明知故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是否錯誤理解及應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中「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法律測試。申請人一方認為,法官僅側重於客觀標準,即「一個有常識、思想正確的社會成員」會如何相信,而忽略了證明申請人主觀上「有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的要求。此外,申請人亦爭議法官在評估證據時未能充分考慮他們的個人情況。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確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有合理理由相信」包含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元素。客觀上,須證明存在足以令一個有常識、思想正確的社會成員相信該財產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理由;主觀上,則須證明被告人知悉這些理由。即使被告人本身不相信該財產是犯罪得益,只要他知悉客觀上足以構成合理相信的理由,亦可構成罪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正確應用此測試,並根據申請人知悉的客觀事實作出判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法律測試:

  • Seng Yuet Fong v HKSAR [1999] 2 HKC 833:上訴法庭確認此案中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對第25(1)條的解釋,即須證明被告人有理由相信,且這些理由必須是客觀合理的。
  • HKSAR v Shing Siu Ming & Ors [1999] 2 HKC 818: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包含主觀和客觀元素。
  • HKSAR v Ma Zhujiang [2007] 4 HKLRD 285:確認Shing Siu Ming案的測試仍然適用。
  • HKSAR v Wong Chor Wo and Another (unreported) CACC 314/2006:引用此案說明在缺乏相反證據下,允許他人使用銀行帳戶處理資金,會無可避免地推斷帳戶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為犯罪得益。
  •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確認洗黑錢罪行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引,需視乎案件具體事實,涉案金額及持續時間為主要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法律適用上並無錯誤,且判處的12個月監禁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甚至帶有仁慈的成分。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犯罪得益罪(俗稱「洗黑錢」)中「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法律測試,強調其包含客觀及主觀元素。即使被告人主觀上不相信資金為犯罪得益,但若其知悉的客觀事實足以令一個理性人產生此信念,亦可被定罪。此外,法庭強調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即使是被動參與,若涉案金額巨大且持續時間長,仍會判處實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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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洗黑錢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什麼意思?
A.

這表示必須有客觀理由足以讓一個有常識的人相信資金是犯罪得益,且被告人知悉這些理由,即使他本人不相信。

Q.如果我只是簽署空白支票,但不知道資金來源,會被控洗黑錢嗎?
A.

本案裁定,即使不知道資金的真實性質,若客觀情況足以令人合理相信資金為犯罪得益,且你知悉這些情況,仍可能被定罪。

Q.洗黑錢罪的刑罰通常是怎樣的?
A.

洗黑錢罪行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引,但涉案金額和持續時間是主要考慮因素。本案中,涉及300萬港元及持續兩年的案件被判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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