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如何認定及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佩玲、曾耀光及曹傑 CACC77/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NG Pui-ling, TSANG Yiu-kong and CHO Ki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寶琴法官 (Pang Po-kam, J)
案情摘要
三名申請人(D1、D2、D3)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成立。控方指三人利用名下銀行戶口進行頻繁且大額的提存,與其報稱的收入背景不符。D1聲稱涉及賭波及代購,D2稱涉及借貸及經營火鍋店,D3則稱涉及澳門博彩代理收入。原審法官拒絕接納三人的解釋,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時,是否採納了錯誤的舉證標準(即「應該有」合理理由相信,而非「必然相信」),以及判刑是否過重。D1及D3質疑定罪基礎,D2則針對洗黑錢金額的計算方式提出上訴。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原審法官已正確引述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楊家誠) 及 HKSAR v Harjani 案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官並非單純依賴「應該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標準,而是綜合考慮了被告的主觀背景、涉案戶口的客觀提存情況及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辯解等因素,裁定被告必然知道或相信款項為黑錢。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是基於其不誠實及解釋前後矛盾,裁決邏輯清晰。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2016] 19 HKCFAR 279; HKSAR v Harjani [2019] 22 HKCFAR 447; Li Siu Hing v HKSAR (FAMC 32/2007).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D1及D3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拒絕D1的判刑上訴許可。法庭批准D2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因原審法官在計算涉案金額時未考慮戶口間轉帳的重複計算問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罪中犯罪意圖的認定,需結合被告的主觀背景與客觀交易情況進行整體評估。法庭強調,若原審法官已詳細交代拒納被告證供的理由,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其事實裁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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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轉帳,是否一定構成洗黑錢罪?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被告的主觀背景及戶口交易的客觀情況(如頻繁度、金額)進行評估。若被告無法提供合理辯解,且客觀證據顯示款項極大可能為黑錢,法庭可裁定罪名成立。本案中,法庭拒絕了申請人的解釋。
Q.洗黑錢罪的判刑金額,是否應扣除戶口間的轉帳?
是的。若涉案金額包含戶口間的重複轉帳,法庭在量刑時應考慮此因素,避免重複計算。本案中,法庭因原審法官未考慮D2戶口間轉帳的重複計算問題,批准其就判刑提出上訴。
Q.如果原審法官沒有詳細說明定罪理由,上訴庭會否推翻判決?
若原審法官已列出拒納被告證供的理由,並正確引用法律原則,上訴庭通常不會干預。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交代拒納證供的原因,且裁決邏輯清晰,故拒絕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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