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EN ZELANG
上訴人溫澤浪與其他三名被告(包括其叔父溫亞家)於2006年3月24日在香港大嶼山被截查。他們被發現攜帶5.6公斤沉香木塊,這些木塊是他們於2006年3月20日從一棵大型成熟沉香樹上砍伐所得。上訴人與其他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訪客,他們攜帶砍伐工具來港,目的是砍伐沉香樹並將木材運回內地出售。他們原打算尋找更多沉香樹,但在被捕時正準備返回內地。他們被控盜竊沉香木塊,並在區域法院認罪,每人被判處30個月監禁。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溫澤浪與其他三名被告(包括其叔父溫亞家)於2006年3月24日在香港大嶼山被截查。他們被發現攜帶5.6公斤沉香木塊,這些木塊是他們於2006年3月20日從一棵大型成熟沉香樹上砍伐所得。上訴人與其他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訪客,他們攜帶砍伐工具來港,目的是砍伐沉香樹並將木材運回內地出售。他們原打算尋找更多沉香樹,但在被捕時正準備返回內地。他們被控盜竊沉香木塊,並在區域法院認罪,每人被判處30個月監禁。
申請人陳庭燁被控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criminal intimidation)。他承認所有控罪。案情指申請人透過互聯網認識控方第一證人 (PW1),並在PW1 10歲及11歲時兩度與她性交。約一年後,申請人透過MSN要求PW1脫衣供他觀看,並威脅若不從便會將其裸照上傳至互聯網。警方隨後拘捕申請人,他最終承認控罪。
申請人黃瑞芳因販運危險藥物(6,960毫升液體,含4,770克可卡因)被控。她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當時攜帶一個裝有四個圓柱形罐子的棕色行李箱。試劑測試顯示罐子內含可卡因。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聲稱自己是貨物速遞員,為「Ching Tse」的侄子運送九罐巴西莓汁,並不知道裡面有違禁品。她曾於2018年首次被定罪,後經上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在重審中,她於2022年7月12日再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7年10個月。本案是針對第二次定罪的上訴申請。
申請人鄭志偉被控多項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定為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1.6至1.8倍。此外,控罪(1)的毒品於停車場搜獲,而控罪(2)及(4)的毒品則於單位內發現。申請人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量刑起點的計算方式及刑期分期執行的必要性。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冼錦華為高級警司,第二申請人林春葉則在多間卡拉OK夜總會擁有實益權益。第二申請人安排夜總會女公關(實為性工作者)向第一申請人提供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這些安排發生在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期間的三個不同場合。第一申請人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二申請人被控三項為賣淫目的而控制他人罪及三項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罪。原審法庭裁定兩名申請人所有控罪成立。
答辯人(被告)於案發時年僅十七歲,涉及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他與同案被告多次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販賣「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答辯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持續、主動地參與販毒活動,涉及的「冰」毒總量接近70克。原審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年紀輕及過往紀錄良好,判處其進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判決。該判決於2024年9月4日發出了一份更正令 (corrigendum)。更正令指出,在原判決第97段的最後一句中,需在「evidence in court」之前插入「in」一詞。此更正旨在修正判決中的一個筆誤,確保文本的準確性。
上訴人彭洪輝是一名成功的製衣商人,與郭永(Kwok)是逾30年的摯友。2008年7月底,郭永要求上訴人提供其公司銀行帳戶資料,以便兩名內地朋友匯款至該帳戶,並由上訴人代為保管。上訴人同意,其後收到兩筆共約1,400萬港元的匯款。同年8月27日,上訴人應郭永要求,將該筆款項轉帳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其後,郭永被揭發與兩名內地人士串謀詐騙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而匯入上訴人帳戶的款項正是詐騙所得。上訴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5(1)及(3)條。
申請人於2009年10月從內地入境香港時被截獲,在其鞋內搜出28.45克粉末,其中含22.15克氯胺酮 (ketamine)。申請人承認該毒品是從珠海購買,並聲稱僅供個人吸食。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其進口毒品僅供自用的強烈減刑因素。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答辯人),他們因經營賣淫場所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而被定罪。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串謀罪名,分別是串謀管理賣淫場所及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為生。該賣淫場所名為「日日星按摩」,設有22個房間供性服務,另有宿舍供賣淫者居住。臥底警員在該場所工作三週,觀察到其高度組織化及複雜的運作模式,包括安裝監控攝像頭、提供法律服務以應對警方突擊搜查,以及為賣淫者拍攝裸照作宣傳用途。賣淫者多為內地女性,其中一些為非法入境者或持雙程證者,她們在獲得報酬前須為大量顧客提供服務。區域法院法官對所有被告判處緩刑,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判刑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遂提出覆核申請。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合共15年監禁。申請人聲稱因監獄職員誤導,誤以為刑期為12年,故延遲一年提出上訴。申請人隨後在另一宗刑事案件中,為控方提供關鍵證供,揭發該案被告假裝啞巴以逃避法律責任,成功協助控方將其定罪。申請人因此申請逾期上訴,要求就其提供的協助減刑。
申請人戴志偉為一間分判商公司的董事及股東。該公司承接一間建築維修公司的工程,並將工程分判予其他分判商。申請人被控串謀詐騙,指其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聲稱款項用於購買建築材料,但實際上是用於支付分判工程費用或補償工傷員工薪金。涉案共9項控罪,涉及3間銀行及27張信用狀,總金額超過900萬港元。
兩名被告(楊家誠及潘榮文)涉及多宗電話騙案。騙徒致電受害人,假冒其兒子並聲稱被禁錮,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受害人按指示將現金交予楊家誠。楊家誠在第四次收款時被捕,警方同時拘捕潘榮文,並在其身上搜出與楊家誠通訊的手機。楊家誠承認曾多次收款,但辯稱以為是賭博款項,直至最後一次才意識到是騙款。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串謀詐騙罪成,楊家誠被判囚81個月,潘榮文被判囚57個月。
三名被告人以「藥物黨」手法,向一名女事主訛稱手上的藥物具神奇療效,並誘騙事主合資購買以轉售圖利。事主識破騙局後假意配合,並暗中通知家人報警,警方隨後將三名被告拘捕。原審裁判官裁定三名被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成立,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將刑期由兩年加重至三年。
申請人於2015年1月9日晚上,爆竊屯門曾才街一住宅單位,偷走手提電腦、八達通卡及現金等財物。該單位住戶發現,單位備用鎖匙早於四天前失蹤,且爆竊時門戶並無撬痕。申請人於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爆竊,並在錄影會面中供稱他發現單位門戶未鎖,遂入內盜竊。申請人居於同一大廈的2樓,有13項不誠實罪行紀錄,其中6項為爆竊或企圖爆竊。
申請人唐珠炎因兩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處監禁總刑期4年2個月。第一項控罪指他於2010年3月17日協助一名未經授權入境者進入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37D(1)(A)條。第二項控罪指他在海上危及他人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事發時,申請人駕駛一艘機動舢舨載著兩名漁民和一名未經授權入境者,在石澳水域被水警追截。舢舨被截停後,經檢查發現不適航,且缺乏滅火設備、航行燈及足夠救生設備。
申請人蕭偉(21歲)於2003年6月3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不誠實處理贓物(一隻價值約11,200港元的手錶)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四年監禁。該手錶是2002年10月30日粉嶺一宗入屋爆竊案的部分贓物。爆竊案發生後不到六小時,申請人便在旺角典當了該手錶,獲得3,500港元,並出示了他的雙程證。申請人有多次在香港非法逗留、盜竊和爆竊的刑事紀錄,其後於2002年12月7日在羅湖邊境管制站被捕。
上訴人梁淑敏(26歲)於2001年5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9項盜竊罪及1項企圖盜竊罪,涉及總金額分別為43萬港元及200萬港元。她於1999年9月受僱於一間工料測量師事務所,擔任董事賴先生的私人秘書。在兩個月內,她開始偽造賴先生的簽名,開出支票給自己。她持續盜竊,直到2000年5月9日,她企圖盜竊200萬港元時被銀行發現。上訴人向警方承認罪行,並表示除了5萬港元外,所有贓款都用於購買衣物、手錶和手袋。她已將未花費的贓款交還警方,警方亦檢獲了她用贓款購買的物品。在判刑前,上訴人已透過家人償還了所有盜竊所得的43萬港元。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因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而被定罪。案情指,第一申請人的兄長Lung Kam Chiu與其公司Wah Hing Stationery Manufactory Limited的董事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偽造信用證申請籌集資金。其中一間用作中介的公司Perfect Keen Limited,其股東及董事包括兩名申請人。申請人負責保管Perfect Keen的支票簿和印章,並應要求簽署空白支票,將從詐騙所得的款項轉移至Wah Hing Stationery。檢控方指控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而非明知故犯。
申請人鄭會耀因串謀謀殺證人 Tommy Chui To-yan(Tommy Chui)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於2004年被判罪成。Tommy Chui 曾為廉政公署(ICAC)擔任證人,後於新加坡遭殺害。申請人於上訴階段提出新證據,指控控方主要證人 Cheung Wai-ming(Cheung)曾企圖串謀他人誣告另一目標人物 Tin Sau-kwong 以換取減刑。申請人聲稱若陪審團知悉此事,其定罪將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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