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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刑事法

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Oscar LAI Ka-to v. R.

CACC229/1992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ortimer, J.A. and Sears, J.10/5/199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名被告人Oscar LAI Ka-to(申請人),他因涉及檢控官與辯方團隊之間的不當聯繫而被定罪。該不當聯繫旨在縮短檢控程序。申請人因五項罪名被定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七年監禁。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CACC5/201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14/5/2020[2020] HKCA 295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關韻琪於2017年11月19日駕駛電單車,在大角嘴道一條單線南行車道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因未能及時察覺紅燈而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郭女士及其家人。郭女士因此右足踝脫臼,需接受手術及物理治療,並留醫7天。蔡先生受輕傷,上訴人頸背疼痛。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242/2013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17/2/201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儀龍

CACC284/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22/7/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許儀龍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及1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經總量刑原則調整後為4年監禁。申請人是一名積犯,有25項入屋犯法罪及10項其他不誠實罪行記錄,自16歲起持續犯案。本案涉及香港理工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爆竊案,涉案財物總值約48,000港元。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WONG WAI WAH

CACC181/2017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and Zervos JJA11/10/2018[2018] HKCA 671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Wong Wai Wah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不認罪,並表示願意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協商,案件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上訴人獲准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評估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時,可能錯誤理解他管有毒品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了判刑。

HKSAR v. CHEN ZHEN CHU

CACC433/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Barnes J1/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Appeal

申請人陳振初與三名親屬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D4被定罪,分別判處監禁9年和4年。申請人最初申請上訴許可,但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控方指控申請人透過D4及其他人控制的23個銀行帳戶,處理超過7,300萬港元的匯款,這些匯款來自澳洲,並以規避澳洲申報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請人被指是香港方面的組織者,並將現金運往內地。雖然未能確定相關可公訴罪行,但控方認為這些資金是犯罪所得。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

CAAR3/2003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2/9/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申請,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兩宗由裁判法院判處的刑罰。首宗案件(CAAR3/2003)中,答辯人何美華因僱用兩名非法勞工(內地訪客)而被控,其中一人為其弟。她承認控罪,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第二宗案件(CAAR4/2003)中,答辯人胡應波作為分判商,僱用一名內地訪客(其內弟)進行清潔工作,亦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裁判官在覆核後維持原判,但指出僱用單一非法勞工的標準刑罰應為三個月即時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AND OTHERS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Yeung VP, Poon and Pang JJA16/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源於2014年9月26日,三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添美道外舉行集會,並在集會結束後,帶領或煽動數百名參與者強行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公民廣場」)。此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申請開放公民廣場作公眾活動被拒。答辯人明知公民廣場關閉並有保安駐守,仍協商並決定在集會結束時闖入。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受傷。裁判法院裁定黃之鋒及周永康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司長不滿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9/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為律政司司長針對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答辯人)的判刑覆核申請。答辯人因參與2014年9月26日發生的「重奪公民廣場」事件,被控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過輕,未充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覆核申請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犯了原則性錯誤,以及應否判處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9/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Human RightsAppeal

本案涉及三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他們分別是學民思潮和學聯的骨幹成員。2014年9月26日,他們在政府總部前地(俗稱「公民廣場」)外舉行集會,並在集會結束後,號召數百名集會人士強行進入當時已關閉的政總前地。第一答辯人黃之鋒和第三答辯人周永康攀越圍欄進入,第二答辯人羅冠聰則在講台上煽惑群眾。事件導致10名保安員受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原審裁判官裁定黃之鋒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司長不服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青

CACC69/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6/11/2014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陳劍青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6個月,並停牌6年,停牌令於刑滿出獄後開始計算。案情指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兩次短暫停留後,違反紅燈指示左轉並停車。警長上前觀察時,申請人突然倒車,警長為避免被撞而抓住私家車。申請人隨後急剎車並加速至時速約70公里,以「S」形路線行駛,導致警長被拋離私家車並墮地,造成多處擦傷、頭皮血腫及鎖骨粉碎性骨折。申請人聲稱因誤以為有人尋仇而驚恐逃走。

HKSAR v. PINEDA ANTONIO LADORES AND OTHERS

CACC275/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Yeung VP and Cheung JA6/5/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即第二申請人(D2)和第五申請人(D5),他們因參與一宗鑽石盜竊案而被定罪。D2最初申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聲稱他只是被盜竊集團首領Rommel Carlos(又名Nestor Argente)僱用的保鏢,對盜竊毫不知情。他解釋未能在審訊中透露此信息是因為其家人受到威脅。D5則對盜竊罪和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控罪認罪,並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但後來撤回申請,現要求法院將撤回視為無效。

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AND OTHERS

CACC275/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Yeung VP and Cheung JA29/11/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五名菲律賓籍申請人於2010年11月23日抵港,並於兩天後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偷竊一枚價值港幣251,682元的鑽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一申請人偷竊鑽石時,第三及第四申請人負責分散銷售助理的注意力。第五申請人承認參與盜竊。2010年11月26日,第一至第四申請人在機場被截獲,第五申請人則於2010年12月7日在澳門碼頭被截獲。被盜鑽石至今未尋回。原審法官裁定此案涉及有組織罪行 (organised crime),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加重刑罰。

HKSAR v. YEUNG KAM CHUN

CACC427/2004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Hon Tong J7/3/200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被控三項罪名,其中兩項為販運危險藥物(冰毒),第三項為管有危險藥物(大麻及大麻樹脂)。他承認第三項控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第二項則裁定較輕的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其中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的部分刑期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JIM CHONG SHING

CACC186/2003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Beeson J and Lugar-Mawson J2/10/2003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Jim Chong Shing於2002年9月21日凌晨,在屯門公路的反非法賽車行動中,駕駛一輛白色富士汽車衝過警方路障,撞毀兩輛警車,並以高速逆線行駛,其後被警員追截。警員在追截過程中認出申請人,並在事後辨認程序中確認其身份。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及罔顧他人生命而損壞財產兩項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總刑期3年半監禁。

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LOWENCE

CACC539/2002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 Beeson J21/4/200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官判處總共56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藏有100片混合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和氯胺酮(俗稱「K仔」)的藥片。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住所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氯胺酮、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及地西泮。原審法官根據「冰」的成分量刑,並將部分刑期定為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總刑期過重且量刑原則有誤。

HKSAR v. CHOW YAU CHING

CACC517/2012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Barnes J30/10/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兩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罪行:第一項控罪為管有1.72克粉末,內含1.49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為販運3.36公斤粉末,內含2.89公斤氯胺酮。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原審法官就第一項控罪採納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第二項控罪採納19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申請人認罪,刑期減免三分之一。原審法官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NG WAI HING

CACC621/2002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JA & Gall J28/4/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偉興在區域法院被控爆竊及意圖阻止合法逮捕而襲擊兩項罪名,並於2002年12月3日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及4個月,同期執行。受害人方先生是一名內地導遊,入住都會海逸酒店509號房。凌晨時分,方先生被吵醒,發現申請人在其房間內翻找衣物。方先生追逐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兩次襲擊方先生,導致方先生眼鏡脫落及嘴部流血。最終申請人被酒店保安及方先生制服並交予警方。申請人否認爆竊,聲稱是尋找朋友,誤入房間。

R. v. CHEUNG WING WAI and Others

CACC289/1992上訴法庭(刑事)Penlington, Nazareth & Bokhary JJ.A.19/4/19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即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他們被控搶劫及處理贓物罪。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萬寧(Mannings)搶劫罪。第三被告人承認三項搶劫罪,包括兩項萬寧搶劫罪及一項惠康(Wellcome)超級市場搶劫罪。第四被告人承認一項萬寧搶劫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搶劫案中,劫匪使用大刀威脅店員及顧客,並將他們綑綁及蒙眼,強迫高級職員打開保險箱劫走大量金錢,同時搶走職員及顧客的財物和身份證明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謀奮

CACC112/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3/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受害人何女士居住在彩虹邨,上訴人劉謀奮是其鄰居。2014年11月13日,何女士離家時將鎖匙放在鐵閘與木門之間的罅隙。同日下午,何女士返家發現居所被搜掠,損失4萬元現金、一個價值200元的視像鏡頭和一個價值2,000元的桌面電腦。警方調查後證實上訴人犯案,他承認趁何女士不在家時,從罅隙取出鎖匙進入居所盜竊,並將贓物棄置或用於還債。上訴人其後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被判入獄26個月,他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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