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危險藥物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G CHI WAI CACC50/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I 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鄭志偉被控多項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定為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1.6至1.8倍。此外,控罪(1)的毒品於停車場搜獲,而控罪(2)及(4)的毒品則於單位內發現。申請人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量刑起點的計算方式及刑期分期執行的必要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是否必須刻板地設定為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1.6至1.8倍,特別是在毒品數量極大的情況下;第二,在不同地點搜獲毒品時,相關控罪的刑期是否應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ing)。
判決理由
法官彭偉昌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計算方式存在可爭辯之處,特別是當毒品數量極大時,是否仍需維持該比例或應進行調整。此外,針對在不同地點(停車場與單位)搜獲毒品所涉及的控罪,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亦具備上訴理據。基於上述兩項涉及量刑原則的爭議,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製造危險藥物罪中,若毒品數量極大,量刑起點是否應機械式地套用販運罪的倍數比例,以及多項控罪在不同地點搜獲毒品時的刑期分期執行原則,均屬於具備上訴空間的法律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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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危險藥物罪的刑期起點是如何計算的?
原審法官通常以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1.6至1.8倍作為起點。然而,本案法庭指出,若毒品數量極大,是否仍需維持此比例存在爭議,並批准申請人就此提出上訴。
Q.在不同地點搜獲毒品,刑期應該分期執行嗎?
本案中,控罪涉及在停車場及單位內搜獲毒品。法庭認為,在不同地點搜獲毒品時,相關控罪的刑期是否應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ing) 屬於具備上訴空間的法律爭議。
Q.法庭批准上訴許可意味著什麼?
批准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 意味著法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備可爭辯性,案件將進入正式的上訴程序,由法庭進一步審理並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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