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2015年1月9日晚上,爆竊屯門曾才街一住宅單位,偷走手提電腦、八達通卡及現金等財物。該單位住戶發現,單位備用鎖匙早於四天前失蹤,且爆竊時門戶並無撬痕。申請人於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爆竊,並在錄影會面中供稱他發現單位門戶未鎖,遂入內盜竊。申請人居於同一大廈的2樓,有13項不誠實罪行紀錄,其中6項為爆竊或企圖爆竊。
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其妻患病,需照顧子女。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2年1個月監禁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法官拒絕接納爆竊屬「偶發性」的說法是否恰當。控方反對逾期上訴申請,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及對「偶發性」爆竊的判斷均符合法律原則。
法官裁定,原審法官就爆竊住宅單位採納3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符合既定判例。法官亦認為,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爆竊屬「偶發性」的說法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承認的事實,單位備用鎖匙早前已失蹤,且住戶已鎖好門戶,而申請人居於同一大廈。法官指出,申請人有多次爆竊前科,屬屢犯者,公眾有權受到保護。原審法官已給予認罪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並額外酌情減刑一個月,考慮到申請人父親去世,故無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本案引用了以下判例來支持其分析:
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就其2年1個月監禁刑期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法庭亦提醒申請人,若再次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可能會導致其在羈押期間的部分時間不獲計算。
本案重申,對於屢次犯案的爆竊者,法庭會加重刑罰以保護公眾。同時,家庭困難通常不構成減刑的特殊理由,除非有極其特殊的人道情況。法庭在評估爆竊是否「偶發性」時,會仔細審視所有承認的事實,而非僅依賴被告的單方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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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竊案的刑期會考慮量刑起點、被告是否認罪、是否有犯罪紀錄等因素。本案中,法庭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認罪減刑。
一般而言,家庭困難不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本案中,法庭重申家庭困難與量刑無關,除非有特殊人道情況。
「偶發性」爆竊通常指被告偶然發現門戶未鎖或空置物業,且盜竊物品價值不高。本案中,因備用鎖匙失蹤及住戶已鎖門,法庭不接納偶發性說法。
HKSAR v Lau Hak Kan CACC34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