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誠信盜竊案中賠償的減刑作用?

HKSAR v Leung Shuk-Man CACC230/2001

減刑
上訴人因已全數償還盜竊款項,獲減刑六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Woo JA and Stock JA6/3/2002
報導引用[2002] 1 HKLRD 185[2002] 2 HKLRD 823[2014] 2 HKLRD 9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SHUK-M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Ag CJHC, Woo JA and Stock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淑敏(26歲)於2001年5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9項盜竊罪及1項企圖盜竊罪,涉及總金額分別為43萬港元及200萬港元。她於1999年9月受僱於一間工料測量師事務所,擔任董事賴先生的私人秘書。在兩個月內,她開始偽造賴先生的簽名,開出支票給自己。她持續盜竊,直到2000年5月9日,她企圖盜竊200萬港元時被銀行發現。上訴人向警方承認罪行,並表示除了5萬港元外,所有贓款都用於購買衣物、手錶和手袋。她已將未花費的贓款交還警方,警方亦檢獲了她用贓款購買的物品。在判刑前,上訴人已透過家人償還了所有盜竊所得的43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過重,理由是法官未有考慮「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案件的量刑指引,亦未有充分考慮「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上訴人良好紀錄及悔意。上訴人特別指出,法官未有將她已全數償還盜竊款項視為一個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以給予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了整體性原則,並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這已是認罪折扣的上限。然而,法庭指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已全數償還盜竊款項這一重要減刑因素。法庭強調,如果沒有為償還款項提供額外折扣,將無法鼓勵罪犯向受害人作出賠償。雖然沒有具體的指引說明賠償應給予多少折扣,但在本案中,全數償還應獲得顯著的額外折扣。法庭參考了《R v Trevor Clark》案的量刑指引,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起點並無不妥,但因未考慮賠償因素而導致總刑期過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R v Trevor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案,該案確立了違反誠信案件的量刑指引,特別是根據涉案金額劃分刑期範圍。此外,亦提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y-din CAAR 7/1998 (unreported)》及《R v Barrick [1985] 81 Cr App R 78》案,這些案例均為量刑原則提供了基礎。法庭亦提及《HKSAR v Chan Kai-chung CACC 12/2001 (unreported)》。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總刑期從24個月監禁減至18個月監禁。為達此目的,法庭調整了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使其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而非完全連續執行,從而將總刑期減少了六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違反誠信案件中,被告人向受害人作出全數賠償是一個重要的減刑因素,應在認罪折扣之外給予額外折扣。法庭指出,若不給予額外折扣,將無法鼓勵罪犯作出賠償。這對未來涉及賠償的量刑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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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竊案中如果我還錢了,刑期會減少嗎?
A.

根據本案判決,在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中,若被告人全數償還盜竊款項,這是一個重要的減刑因素,應在認罪折扣之外獲得額外減刑。

Q.法官在判刑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官在判刑時需考慮案件的整體性原則、被告人的認罪、悔意、過往紀錄,以及是否有向受害人作出賠償等因素。本案強調賠償的重要性。

Q.違反誠信的盜竊案通常會判多長時間的監禁?
A.

根據《R v Trevor Clark》案的指引,涉及17,500英鎊至100,000英鎊的案件,通常會判處2至3年的監禁。本案中,上訴人最終被判處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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