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雨峰
被告人林雨峰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2023年11月24日由巴西抵達香港,準備轉乘航班前往上海。他替朋友攜帶15個紙箱的乾魚翅,並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紅色通道主動申報。貨物包括3.22公斤絲鯊魚鰭及109.92公斤雙髻鯊魚鰭,共113.4公斤,均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市值約619,566港元;另有345.02公斤其他鯊魚魚鰭。被告人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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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雨峰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2023年11月24日由巴西抵達香港,準備轉乘航班前往上海。他替朋友攜帶15個紙箱的乾魚翅,並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紅色通道主動申報。貨物包括3.22公斤絲鯊魚鰭及109.92公斤雙髻鯊魚鰭,共113.4公斤,均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市值約619,566港元;另有345.02公斤其他鯊魚魚鰭。被告人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啟賓及第二被告陳麗間共同面對兩項控罪,涉及在大埔一處所管有或控制未具有效許可證的瀕危鸚鵡。漁護署及警方於2021年3月12日搜查處所,發現30隻活體鸚鵡,其中20隻屬附錄I物種,10隻屬附錄II物種,總估計市值386,400港元。第一被告為鸚鵡村寵物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承認兩項控罪;第二被告否認控罪,控方同意將案件留在法庭檔案,不得在未經批准下繼續檢控。
D1 Honbia Enterprise Limited及D2 CHUI Cho-piu承認四項控罪: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輸入《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附錄II物種的標本。涉案貨櫃原申報為乾魚肚,抵港後查獲5,192.07公斤未申報魚翅,其中包括1,096.57公斤吉他魚或楔鯧魚翅。D1為收貨人並辦理提貨手續,D2負責有關貨運。兩人均無有效進口許可證,且未向香港海關披露貨櫃的真實內容。
本案第一被告人洪恩典涉及兩項串謀罪,分別為未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以及未依第9(1)條管有或控制該等標本。案件涉及三批、合共440公斤穿山甲鱗片,估算代表約1,220隻穿山甲,價值約港幣172.8萬元。包裹以第一被告人及其妻子為收件人,第一被告人亦安排收貨、儲存並與主使者通訊。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兩罪成立,第二被告人獲判無罪。
第一被告人洪恩典及第二被告人黃葱美被控串謀進口,以及串謀管有或控制附錄I物種標本,涉及由馬來西亞寄抵香港的穿山甲鱗片。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海關截獲四批申報為睫毛膏的包裹,共發現約440公斤穿山甲鱗片。第一被告人曾收取及安排儲存包裹,第二被告人則按其指示提取及運送部分包裹。案中有微信紀錄、電話資料、警誡供詞及專家證據。兩人均否認控罪。
被告杨仙富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3月12日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大堂被截停,背囊內發現4.2公斤牙香樹木片。專家確認牙香樹屬受保護的附錄II瀕危物種,估計價值港幣630,000元;被告沒有出口許可證,並承認有關事實及控罪。被告稱一名同鄉以人民幣1,000元報酬提議其帶貨回內地,但他尚未收取報酬。被告現年33歲,為家庭經濟支柱,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杨利忠承認一項沒有按規定出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罪 (exporting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2023年3月13日,他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時被截停,背囊內有9公斤牙香樹木片,估計價值135萬元,且沒有出口許可證。他承認收取1,000元報酬替人帶貨過關。牙香樹屬受保護瀕危物種,非法砍伐會造成不可彌補的生態損害。
被告是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18年10月23日駕駛貨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離境時被截查。貨車報稱載有電源線,但海關人員在車上發現大量未列艙單貨物,包括燕窩、電子產品及象牙製品(附錄I物種)。被告聲稱對貨物內容不知情,並指貨物由公司安排裝載及封存。被告在被捕後經歷了長達三年的調查延誤,期間其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並患上抑鬱及焦慮症。
被告 WONG KAM SHUI 承認三項罪名,即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 第586章第11(1)及(3)條,在沒有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三批貨物共重74.05公斤,均為來自印度尼西亞的乾海馬。第一批貨物在落馬洲被截獲,警方安排受控交付後拘捕前往收取貨物的被告;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另外兩批貨物。被告承認代 Mr Lam 收取貨物,並預備轉交 Mr Tsoi。貨物總市值約為960,050港元。
被告徐敏建是一名年屆60歲、沒有刑事案底的跨境貨櫃車司機。2018年8月8日晚上,他駕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報稱車上323箱貨物為人參。海關在其中274箱發現花旗參,淨重約7,301.32公斤,價值約404萬元。花旗參屬附錄II物種,進口須持有瀕危物種許可證,但被告沒有持證,因而被控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謝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按照《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Cap 586) 第11(1)條規定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罪名成立。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貨運站提取六箱由尼日利亞進口的貨物,海關檢查發現貨物共重63公斤,為穿山甲鱗片。被告人辯稱受朋友張葲所托取貨,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貨物只是螺片;法庭不接納該說法。被告人41歲,沒有刑事紀錄,從事漁欄業務。
被告謝橦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在2018年8月17日於香港國際機場貨運站提取由尼日利亞運抵的六箱貨物。貨物申報為乾菠蘿蜜,但經檢查後證實為重55.96公斤的穿山甲鱗片,市值約港幣708,000至893,000元。被告承認收貨但否認控罪,稱受朋友張葲委託,以港幣800元代為收取螺片,並不知道貨物是瀕危物種。被告選擇不作供,案件主要依據承認事實及其警誡下和錄影會面時的說法審理。
被告人徐敏建是一名年屆60歲、沒有案底的中港貨櫃車司機。2018年8月8日,他駕駛貨櫃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向海關提交載貨清單,申報運載323箱人參。海關檢查後發現其中274箱為花旗參,淨重7,301.32公斤,價值約404萬元;花旗參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進口須持有許可證。被告人沒有有關許可證,因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及(3)條。他承認知道花旗參須有許可證,但聲稱不知道貨物中有花旗參,並相信公司所稱的貨物是一般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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