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bia Enterprise Limited DCCC1165/2022
進口受管制魚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nbia Enterprise Limited (D1) 及 CHUI Cho-piu (D2)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D1 Honbia Enterprise Limited及D2 CHUI Cho-piu承認四項控罪: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輸入《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附錄II物種的標本。涉案貨櫃原申報為乾魚肚,抵港後查獲5,192.07公斤未申報魚翅,其中包括1,096.57公斤吉他魚或楔鯧魚翅。D1為收貨人並辦理提貨手續,D2負責有關貨運。兩人均無有效進口許可證,且未向香港海關披露貨櫃的真實內容。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區分兩類行為:明知運輸文件未完整反映貨物而未通知海關,是否屬實質違法;以及在吉他魚成為受管制物種後進口,是否只是技術性違規。法庭亦須考慮認罪、年齡、無案底、公司經營情況及涉案行為的主觀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買方雖不能控制供應商如何包裝貨物或填寫文件,但一旦知道文件未正確及完整反映貨櫃內容,即有責任通知香港海關;未披露真實內容屬實質違法,而非技術性違規。至於吉他魚控罪,因屬新修訂法例生效後的時間性問題,且被告未必知悉物種已受管制,故屬技術性違規。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上訴法庭在HKSAR v Xiao Rongqiang所強調的阻嚇及保護瀕危物種原則,法庭仍須按認罪折扣、個人背景及罪責作相稱判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Cap. 586)第11(1)及(3)條規定相關罪行及刑罰。HKSAR v Xiao Rongqiang [2022] 4 HKLRD 764指出,危害瀕危物種的罪行須具阻嚇性,以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涉保護目的。
裁決與命令
D1就附錄II物種控罪罰款15,000港元,就未列艙單貨物控罪罰款10,000港元,兩筆款項均須於七日內繳付。D2就兩項控罪分別判監八個月及四個月,均緩刑15個月;如須執行,兩刑同期服刑。
判決啟示
判詞明確區分技術性違規與未向海關披露真實貨物的實質罪行。法庭亦強調瀕危物種保護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但在本案特殊事實、及時認罪、年長及清白紀錄下,對D2採取緩刑,並對D1判處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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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受管制魚翅申報成魚肚會有甚麼刑罰?
法庭認為,明知運輸文件未完整反映貨物而不通知海關,屬實質違法。D1因相關控罪被罰款一萬港元,D2被判監四個月但緩刑15個月。
Q.進口吉他魚翅但不知道已受管制,可以怎樣判刑?
法庭將本案吉他魚翅控罪視為新修訂法例下的技術性違規,並考慮及時認罪及被告背景。D1被罰款一萬五千港元,D2被判監八個月,緩刑15個月。
Q.買方不能控制供應商裝貨,仍須通知海關嗎?
可以。法庭裁定,買方一旦知道文件未正確及完整反映貨櫃內容,即有責任通知香港海關;本案D1及D2未履行該責任,相關控罪屬實質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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