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AM SHUI DCCC486/2022
進口乾海馬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M SH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 WONG KAM SHUI 承認三項罪名,即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 第586章第11(1)及(3)條,在沒有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三批貨物共重74.05公斤,均為來自印度尼西亞的乾海馬。第一批貨物在落馬洲被截獲,警方安排受控交付後拘捕前往收取貨物的被告;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另外兩批貨物。被告承認代 Mr Lam 收取貨物,並預備轉交 Mr Tsoi。貨物總市值約為960,05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附錄II瀕危物種非法進口的刑罰起點,以及三項罪行應如何根據整體性原則處理。辯方依賴被告早期認罪、悔意、有限及無關的前科、工作及家庭背景,並援引過往海馬進口案件的較低刑罰起點。控方立場則由罪行的環境危害、貨量及市值所決定。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保護瀕危物種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對威脅物種存續的罪行通常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條例》對附錄II物種非法進口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附錄II物種未必已瀕臨絕種,但其貿易須受控制,以避免不利於物種存續的利用;海馬數量下降的原因不影響罪行嚴重性。參考上訴法庭在 HKSAR v Xiao RongQiang 的意見後,法庭認為過往九個月及二十一個月的起點不足以反映嚴重性。綜合貨物價值、總重量、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每項罪行以15個月為起點;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即每項判10個月。依整體性原則,第二及第三項各有兩個月與其他刑期 consecutive,總刑期為1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Yue Hung(DCCC 892/2018)及 HKSAR v Patrick Serioso, Tjhin David and Indra Kesuma Saputra Ong(DCCC 513/2019)的海馬案件;並依循 HKSAR v Xiao RongQiang(CACC 79/2020)所指較低起點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另參考 HKSAR v Hiraguchi Naoki 及 HKSAR v Goron Jomar Osal and two others 的刑罰水平。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10個月監禁。為符合整體性原則,第二及第三項各有兩個月須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非法進口附錄II物種仍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早期認罪只提供三分之一扣減,並不會抵銷貨量、市值及環境保護因素;過往較低刑罰起點亦非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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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進口乾海馬會被判多久?
附錄II物種的無牌進口最高可判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本案被告三項罪名各判10個月,合併後總刑期為14個月。
Q.早期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法庭對被告及早承認三項罪名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每項15個月的刑罰起點減至10個月;其後依整體性原則判總刑期14個月。
Q.附錄II物種未瀕臨絕種是否代表罪行較輕?
不代表罪行輕微。法庭指出附錄II物種的貿易仍須受控制,以免其利用方式不利於存續;海馬數量下降及貨物價值均支持具阻嚇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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