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建案 DCCC506/2020
運送人工培植花旗參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敏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徐敏建是一名年屆60歲、沒有刑事案底的跨境貨櫃車司機。2018年8月8日晚上,他駕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報稱車上323箱貨物為人參。海關在其中274箱發現花旗參,淨重約7,301.32公斤,價值約404萬元。花旗參屬附錄II物種,進口須持有瀕危物種許可證,但被告沒有持證,因而被控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須考慮:涉案行為應否視為走私;花旗參屬野生還是人工培植;新刑罰大幅提高後不久犯案是否應減輕刑罰;案件延誤、被告無案底及審訊抗辯方式是否構成求情因素。辯方主張屬技術性違規並應避免即時監禁,控方則提供調查時間表及專家補充報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大量貨物及逾400萬元價值,罪行本身不可輕視;然而,被告沒有隱瞞貨物種類,涉案花旗參經專家確認並非野生,人工培植品通常不會對野生種群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本案不應按走私活動看待,較接近技術性犯錯。新的加重刑罰雖已生效,但業界可能尚未有充分時間適應,刑罰不應相對舊法過分偏高。法庭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上述特殊情況,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刑罰框架作緩刑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並比較《進出口條例》第18條所涉及罪行的刑罰及性質;同時考慮2018年5月1日生效、把最高刑罰由6個月提高至7年的修訂。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命令緩刑一年;被告毋須即時服刑,且因經審訊定罪,不獲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受管制物種進口案件的刑罰不只取決於數量及價值,也須考慮貨物是否對野生種群造成實質風險、被告有否隱瞞,以及新刑罰生效後業界的適應時間。案件並無特別引用案例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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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瀕危物種許可證運入花旗參會否坐牢?
無許可證進口附錄II物種可構成刑事罪行,刑罰須視數量、價值及實際風險而定。本案被告經審訊罪成,但因貨物屬人工培植、沒有隱瞞,判監四個月並緩刑一年。
Q.人工培植花旗參進口案件會否當作走私?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隱瞞貨物及貨物對野生種群的影響。本案花旗參並非野生,被告亦沒有隱瞞物種,法庭認為罪行較接近技術性違規而非走私。
Q.審訊後被判進口瀕危物種罪會即時監禁嗎?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罪行情節及個人背景。本案雖以四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經審訊定罪而沒有認罪扣減,但最終緩刑一年,毋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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