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忠案 DCCC491/2023

受僱運送牙香樹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因非法出口牙香樹被判監禁三十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2/2/2024[2024] HKDC 3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利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杨利忠承認一項沒有按規定出口瀕危動植物物種罪 (exporting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2023年3月13日,他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時被截停,背囊內有9公斤牙香樹木片,估計價值135萬元,且沒有出口許可證。他承認收取1,000元報酬替人帶貨過關。牙香樹屬受保護瀕危物種,非法砍伐會造成不可彌補的生態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瀕危植物非法出口罪的量刑,尤其是9公斤牙香樹木片、跨境犯案及對本地生態的影響,應否以不少於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另須決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25%加刑,以及認罪所給予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牙香樹屬瀕危植物,保護其物種是相關罪行量刑的核心。參照上訴法庭處理偷竊、處理及偷運沉香案件的判例,不同角色均是導致物種瀕危的重要環節,罪責難以作出有意義區分。涉案數量達9公斤,且涉及跨境犯案及重大生態損害,故量刑基準不得少於3年監禁。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因罪行普遍及案件增加,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即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有光、HKSAR v Xie Jinbin、HKSAR v Wen Zela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及HKSAR v Wang Quanwen。相關案件確認沉香罪行的3年或4年量刑基準,以及認罪扣減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3年為量刑基準,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再加刑25%(6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非法出口牙香樹木片即使被告只是受僱運送,仍可能承擔嚴重刑責。數量、跨境因素、瀕危物種保護及生態損害均是重要加重因素;初犯及個人經濟困難未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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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替人帶牙香樹過關會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運送者是非法出口鏈的重要一環,不能因只是受僱帶貨而免除刑責。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0個月。

Q.非法出口9公斤牙香樹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不少於3年監禁作量刑基準,再考慮認罪扣減及罪行普遍性的25%加刑。本案因此判處監禁30個月。

Q.初犯兼因經濟困難運送瀕危植物可否大幅減刑?
A.

初犯及經濟困難屬求情因素,但本案法庭認為不足以提供額外減刑。瀕危物種、跨境犯案、數量及生態損害均屬重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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