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仙富案 DCCC492/2023

非法出口沉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非法出口沉香罪成,判囚兩年六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8/2/2024[2024] HKDC 2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仙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杨仙富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3月12日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大堂被截停,背囊內發現4.2公斤牙香樹木片。專家確認牙香樹屬受保護的附錄II瀕危物種,估計價值港幣630,000元;被告沒有出口許可證,並承認有關事實及控罪。被告稱一名同鄉以人民幣1,000元報酬提議其帶貨回內地,但他尚未收取報酬。被告現年33歲,為家庭經濟支柱,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非法出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刑罰,以及如何訂定量刑基準。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但請求採用三年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加刑25%。

判決理由

法庭考慮罪行最高刑罰為七年監禁、沉香對瀕危物種及生態造成的重大損害,以及非法採伐案件的普遍性。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o Youguang 廖有光的取向,偷取、處理或偷運沉香均是危害物種的重要環節,罪責難作有意義區分,故採用三年量刑基準。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兩年;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即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o Youguang 廖有光 [2019] HKCA 896 確認非法出口沉香可採三年量刑基準並給予認罪扣減。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 提供沉香盜竊罪的量刑基礎;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 涉及25%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三年量刑基準先因及時認罪扣減至兩年,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

判決啟示

非法出口沉香即使被告單獨犯案,仍可因物種保育及生態損害而判處實刑。法院亦確認及時認罪扣減與法定加刑可依次適用;被告的經濟困境及無案底不足以免除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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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出口證帶沉香離境會判多久?
A.

非法出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最高刑罰為七年監禁。本案因涉案沉香數量及保育損害,採用三年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後再加刑,最終判囚兩年六個月。

Q.第一次犯案而且認罪,非法出口沉香仍會坐牢嗎?
A.

會。被告沒有香港案底並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罪行對瀕危物種及生態造成重大損害,法庭仍判處實刑兩年六個月。

Q.為何沉香出口案件會有額外加刑?
A.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交社區受損資料,申請法定加刑。辯方沒有反對,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加刑25%,增加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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