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賓等案 DCCC292/2022
無許可證管有鸚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賓、陳麗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啟賓及第二被告陳麗間共同面對兩項控罪,涉及在大埔一處所管有或控制未具有效許可證的瀕危鸚鵡。漁護署及警方於2021年3月12日搜查處所,發現30隻活體鸚鵡,其中20隻屬附錄I物種,10隻屬附錄II物種,總估計市值386,400港元。第一被告為鸚鵡村寵物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承認兩項控罪;第二被告否認控罪,控方同意將案件留在法庭檔案,不得在未經批准下繼續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一被告無許可證管有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是否應判處即時監禁,以及其法律無知、公開申報及照顧鸚鵡等情節能否構成特別情況而適用緩刑。辯方主張其非以牟利為目的、部分鸚鵡源自人工繁殖,且漁護署過往巡查未有提醒違法;控方強調物種保育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嚴重,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寵物貿易及捕捉威脅的瀕危物種,刑罰須具阻嚇性,監禁為恰當起點。法律無知不是有效抗辯理由,但可作為量刑因素。法庭接納第一被告部分鸚鵡由其孵化或可能源自圈養繁殖,沒有明顯牟利意圖,且曾公開申報及接受巡查;其悔意、家庭及經濟打擊亦屬減刑因素。控罪一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9個月;控罪二以8個月為起點,減至6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綜合特殊情況,法庭命兩項刑期緩刑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良 DCCC 37/2020,該案涉及緩刑處理,支持法庭在具特殊情況時行使酌情權。然而,本案主要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其第9(1)、15(1)條的最高刑罰和保育目的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禁9個月,控罪二判監禁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各緩刑兩年。第二被告的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但在非牟利、公開持有、具悔意及其他特殊情況下,可影響量刑並支持緩刑。法官另批評漁護署未充分調查被扣押鸚鵡大量死亡,促請改善照顧及安排合法領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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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管有瀕危鸚鵡會判刑嗎?
可以。第一被告承認無許可證管有附錄I及附錄II鸚鵡,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並須具阻嚇性,最終判處兩項監禁刑期但緩刑兩年。
Q.不知道需要許可證可以免責嗎?
不可以。法庭明確指出法律無知不是有效抗辯理由,但可在量刑時考慮。本案因被告公開申報、沒有明顯牟利意圖及具其他特殊情況,法院將刑期緩刑。
Q.第一被告最後被判囚多久?
控罪一刑期為九個月,控罪二為六個月,兩者同期執行;兩項刑期均緩刑兩年,因此不須即時入獄,除非在緩刑期內違反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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