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建案 DCCC506/2020
運送花旗參無許可證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敏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敏建是一名年屆60歲、沒有案底的中港貨櫃車司機。2018年8月8日,他駕駛貨櫃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向海關提交載貨清單,申報運載323箱人參。海關檢查後發現其中274箱為花旗參,淨重7,301.32公斤,價值約404萬元;花旗參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進口須持有許可證。被告人沒有有關許可證,因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及(3)條。他承認知道花旗參須有許可證,但聲稱不知道貨物中有花旗參,並相信公司所稱的貨物是一般人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罪屬何種法律責任,以及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念。辯方主張因刑罰大幅增加,應採用第二類方案,讓被告只負提證責任;控方則主張維持刁銳案所採第三類方案。實體上亦須判斷被告是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貨物中沒有花旗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認為控罪所禁止的是無許可證進口受管制物種。條文沒有使用「明知」或「意圖」等犯罪意念字眼,而條例旨在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及有效遏止瀕危物種走私,因此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道貨物屬受管制物種。法庭採用Kulemesin案第三類方案,即被告須按相對可能性衡量證明其有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被告雖檢查部分貨箱,卻未查證花旗參的識別方法,僅依賴公司說法;其證供不可信,故抗辯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刁銳案(HCMA606/2013)區分不知道貨物存在與知道貨物但不知其受管制兩種情況。Kulemesin案(FACC 6,7/2012)提出五類犯罪意念方案。本案並參考So Wai Lun案關於刑罰輕重並非決定法律責任的唯一因素,以及Ng Po On案對提證責任的說明。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徐敏建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及(3)條的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定罪裁決理由,判刑事宜不在本文中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即使相關罪行刑罰後來大幅提高,刑罰本身不必然改變法律責任類別。對於不知道貨物實際包含受管制物種的抗辯,被告須證明其信念真誠且合理;單純依賴僱主或貨主說法並不足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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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不知道貨物內有花旗參,是否仍會被定罪?
法庭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司機知道貨物屬受管制物種;被告須證明其信念真誠及合理。本案中他只依賴公司說法,證供不可信,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
Q.運送花旗參入境是否一定需要許可證?
花旗參屬附錄II物種,進口時須符合條例及持有相關許可證。被告沒有許可證而運入大量花旗參,法庭因此裁定他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條。
Q.刑罰大幅提高後,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明知違法?
不一定。法庭認為刑罰輕重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不能單獨決定法律責任類別;本案仍採用第三類方案,要求被告證明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而控方證明進口受管制物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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