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橦案 DCCC407/2020

進口穿山甲鱗片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因進口穿山甲鱗片被判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1/4/2021[2021] HKDC 11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按照《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Cap 586) 第11(1)條規定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罪名成立。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貨運站提取六箱由尼日利亞進口的貨物,海關檢查發現貨物共重63公斤,為穿山甲鱗片。被告人辯稱受朋友張葲所托取貨,並真誠及合理地相信貨物只是螺片;法庭不接納該說法。被告人41歲,沒有刑事紀錄,從事漁欄業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罪行的量刑起點、穿山甲鱗片重量及物種瀕危程度的影響、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及合作態度是否足以減刑,以及控方提訊前延誤是否應獲量刑扣減。辯方要求考慮被告人並非明知貨物為穿山甲鱗片、悔罪及低重犯風險;控方則依案件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相關罪行的法定刑由修例前最高一年監禁及第6級罰款,大幅提高至最高七年監禁及一百萬元罰款,反映社會對進口瀕危物種的嚴重看法。量刑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同類罪行,而非主要着重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參考涉及穿山甲鱗片的案件後,法庭以2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無刑事紀錄、合作及其他求情因素扣減兩個月;控方延誤在社會運動及疫情背景下屬可理解,沒有另作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 HKSAR 訴 Xie Jin Bin([2011] 2 HKLRD 631)指出,涉及瀕危物種罪行的量刑重點是物種保護及一般阻嚇。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DCCC 24/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彬雪(DCCC 44/20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国柱(DCCC 737/2019),以相關案件的兩至三年起點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18個月監禁。法庭先以2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求情因素扣減兩個月。被告人須服刑,判決並無另行命令罰款或緩刑。

判決啟示

涉及附錄物種的罪行,即使被告人並非實際知悉貨物屬瀕危物種,量刑仍會高度重視保育及阻嚇。沒有刑事紀錄及合作可帶來有限扣減,但不會凌駕罪行的客觀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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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口穿山甲鱗片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同類罪行十分重要,並以20個月監禁為起點,因求情因素扣減兩個月,最終判被告監禁18個月。

Q.不知道貨物是穿山甲鱗片仍會被判刑嗎?
A.

被告聲稱相信貨物只是普通螺片,但法庭不接納其真誠及合理相信的抗辯,並在定罪後依照罪行的客觀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判刑。

Q.沒有刑事紀錄可否避免監禁?
A.

沒有刑事紀錄、合作及低重犯風險均獲法庭考慮,但只帶來有限扣減,未能抵銷罪行嚴重性;本案被告仍被判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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