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恩典案 DCCC764/2022
走私穿山甲鱗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恩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第一被告人洪恩典涉及兩項串謀罪,分別為未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以及未依第9(1)條管有或控制該等標本。案件涉及三批、合共440公斤穿山甲鱗片,估算代表約1,220隻穿山甲,價值約港幣172.8萬元。包裹以第一被告人及其妻子為收件人,第一被告人亦安排收貨、儲存並與主使者通訊。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兩罪成立,第二被告人獲判無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被告人是否明知並參與串謀進口、管有穿山甲鱗片,以及如何量刑。辯方依賴被告無前科及檢控延誤,要求減刑;控方則強調數量龐大、物種瀕危及跨境犯罪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手機內早存的穿山甲照片、以被告及妻子名義收貨、與尤先生反覆討論運送及重量、收取貨物後轉送,以及在單位儲存大量鱗片等環境證據,構成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被告知情參與串謀。量刑方面,法院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最高刑罰及保護瀕危物種、阻嚇同類罪行的目的,認定入口及管有行為須嚴肅處理。控罪一量刑基準為三年半,控罪二為三年;按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合共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趙志榮案件所列檢控延誤七項考慮因素,並參考 Lam Wing Han。量刑上引用 HKSAR v Wong Wing Kei、HKSAR v Wei Binxue、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以及 HKSAR v Xie Jinbi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HKSAR v Wen Zelang 和 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確立保護物種及阻嚇為核心目的。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成立,判處合共四年監禁。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量刑基準分別為三年半及三年,控罪二部分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以避免總刑期過重。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跨境進口及管有瀕危物種的犯罪鏈須以嚴厲刑罰處理;數量、涉及物種數目、跨境安排及被告在犯罪鏈中的角色均是重要量刑因素。法院亦拒絕僅因檢控歷時較長而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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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口穿山甲鱗片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大量跨境進口瀕危物種須具阻嚇性刑罰;本案第一被告人涉及320公斤及其他相關貨物,兩罪成立後合共判監四年。
Q.只有收貨和儲存穿山甲鱗片也會有罪嗎?
法院可根據環境證據推斷知情參與,包括以本人名義收貨、安排運送、討論重量及租用地方儲存。本案法院據此裁定第一被告人兩項串謀罪成立。
Q.檢控時間太長可以減刑嗎?
法院指出單純檢控延誤不會自動構成減刑因素,須考慮延誤原因及被告是否受實質不利影響。本案法院認為延誤合理,沒有因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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