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雨峰案 DCCC159/2024

受僱運送魚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因非法進口瀕危物種判囚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4/7/2024[2024] HKDC 12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雨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雨峰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2023年11月24日由巴西抵達香港,準備轉乘航班前往上海。他替朋友攜帶15個紙箱的乾魚翅,並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紅色通道主動申報。貨物包括3.22公斤絲鯊魚鰭及109.92公斤雙髻鯊魚鰭,共113.4公斤,均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市值約619,566港元;另有345.02公斤其他鯊魚魚鰭。被告人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在沒有附錄II物種進口許可證下帶魚翅入境,是否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以及罪行的嚴重程度和適當刑罰。控方強調涉案數量、市值及瀕危程度;辯方則提出被告受朋友誤導、沒有收取報酬、屬初犯並及早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修例後罪行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反映其嚴重性。量刑時考慮涉案附錄II物種達113.4公斤、市值619,566港元,且超過九成屬極危物種,顯示具有商業用途。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涉及犯罪集團,被告只是跑腿角色並屬初犯,但其多年海外生活及經營進口生意,使其所稱無知和輕信的解釋受到質疑。被告主動經紅色通道申報,並及早認罪,分別構成有利因素。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1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11(1)及(3)條,以及修例後的最高刑罰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未按《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罪行,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大量瀕危物種及具商業價值的進口,即使被告只是代人運送、沒有收取報酬,仍可能面對即時監禁。主動申報及及早認罪可減輕刑罰,但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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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朋友運送大量魚翅入境會否判監?
A.

即使只是替朋友運送、沒有收取報酬,若未持許可證進口附錄II物種,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為初犯並及早認罪,最終仍被判監禁12個月。

Q.主動向海關申報魚翅可以免於監禁嗎?
A.

主動經紅色通道申報是有利的減刑因素,但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法庭認為涉案數量、市值及瀕危程度十分嚴重,故本案仍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Q.沒有收錢又被朋友誤導,進口魚翅仍會犯罪嗎?
A.

沒有收取報酬及受朋友誤導可作求情理由,但不能抵銷未有許可證進口附錄II物種的罪責。被告承認控罪後被裁定罪成,並被判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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