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司機運載未列艙單貨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PUI FUN DCCC1011/2021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經量刑後判處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3/4/2023[2023] HKDC 4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PUI F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周燕珠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18年10月23日駕駛貨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離境時被截查。貨車報稱載有電源線,但海關人員在車上發現大量未列艙單貨物,包括燕窩、電子產品及象牙製品(附錄I物種)。被告聲稱對貨物內容不知情,並指貨物由公司安排裝載及封存。被告在被捕後經歷了長達三年的調查延誤,期間其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並患上抑鬱及焦慮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跨境貨車司機,在未有檢查貨物內容的情況下,是否應對未列艙單貨物及非法出口瀕危物種負上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就其疏忽及案件延誤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跨境司機有責任確保貨物合法,不能以「信任公司」或「未檢查貨物」作為免責理由。法官認為被告雖未參與走私計劃,但其疏忽行為(特別是在發現貨車重量異常後仍未檢查)構成嚴重過失。法庭參考了相關案例,並考慮到被告認罪、過往紀錄良好及案件調查期間出現的不合理延誤(檢控延誤),決定給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ui Kin (CACC 228/2012);HKSAR v Fung Tak Cheung (CACC 160/2020);HKSAR v Zhao Zheng Xin (DCCC 1119/2018)。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企圖出口附錄I物種標本。法庭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跨境司機對貨物內容負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即使未參與走私計劃,若因疏忽而運載違禁品,仍須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檢控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是重要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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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跨境貨車司機如果不知道車上有違禁品,是否可以免責?
A.

不可以。法庭指出司機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確保貨物合法。即使司機聲稱信任公司或未參與走私,若因疏忽而未檢查貨物,仍須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因未履行檢查責任而被判刑。

Q.檢控過程拖延太久,會影響判刑嗎?
A.

會。如果檢控過程出現不合理的延誤,導致被告長期承受壓力及焦慮,法庭可以採取寬容態度減輕刑罰。本案中,法庭因檢控延誤長達三年,最終給予被告四個月的減刑。

Q.跨境司機發現貨車重量異常,應該怎麼做?
A.

司機應當採取更嚴謹的態度檢查貨物。法庭認為,若司機在發現重量異常後仍不採取行動檢查內容,即構成嚴重疏忽。本案被告因未在發現重量異常後進行檢查,被視為未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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