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健裕
被告人劉健裕面對兩項刑事控罪,均涉及2023年11月9日在香港發生的事件。第一項控罪指稱,被告人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黃巧娟不誠實地虛假表示其兒子需要金錢,誘使她交出合共港幣300,000元現金。第二項為交替控罪,指被告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100,000元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企圖處理該筆財產。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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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健裕面對兩項刑事控罪,均涉及2023年11月9日在香港發生的事件。第一項控罪指稱,被告人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黃巧娟不誠實地虛假表示其兒子需要金錢,誘使她交出合共港幣300,000元現金。第二項為交替控罪,指被告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100,000元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企圖處理該筆財產。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
被告D4為來自印度尼西亞的外籍家庭傭工,月薪4,600港元。她於2022年1月開立滙豐銀行戶口,後以2,000美元向一名女子借款,並交出戶口提款卡及密碼。2022年1月至6月期間,戶口收到24筆合共692,100港元及30,000美元的存款,並被提取多次。當中包括網上戀愛騙案受害人曾女士存入的150,000港元。D4承認容許第三方使用戶口,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被用於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
被告人林仲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12月,一名7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被捕並安排被告人以「李偉」名義收取款項。被告人按照「阿傑」指示,攜帶電話到小學向事主收取載有偽裝現金的紙袋,隨即被警方拘捕。他承認因欠債及經濟壓力參與,原定報酬為2,000元但尚未收取。被告人為29歲初犯,已婚並須供養三名幼兒。
被告陳浩瀚面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後者為交替控罪。2022年12月,一名騙徒假冒柯碧珠女士的兒子,聲稱需要保釋金,先取走八萬元。警方其後設局,柯女士以道具鈔票佯稱另有十五萬元保釋金。被告依指示到達柯女士住所,接通其電話與騙徒通話,收取道具鈔票後被捕。被告辯稱自己只是受朋友所託,並不知道涉及詐騙。
被告人持雙程證由中國內地來港,透過網上認識「水仔」,按指示在兩宗電話騙案中向受害人收取款項。第一宗中,89歲男子受騙交出港幣5萬元及10萬元,被告人冒稱替其兒子收錢。第二宗中,75歲女子配合警方設局,被告人冒充「陳杰」收取偽裝現金後被捕。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相關行為及Telegram指示。其後他承認一項處理犯罪得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被告Zhang Hongping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期間,他與Huang Zhenguo共同處理存入其渣打銀行戶口的3,555,677.35港元,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戶口期間有109筆存款及129筆提款,主要透過網上轉賬完成,最後餘額僅89.10港元。已知其中600港元來自補償式約會騙案。Zhang應Huang要求開戶,收取1,200港元報酬,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賴鈺儀面對三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控罪,並承認控罪及案情。三宗案件均涉及網上購物平台的名牌物品交易:被告按照其他串謀者指示,與受害人會面並收取手袋或手錶;騙徒則以空頭支票存款製造款項已支付的假象。涉案物品包括價值港幣128,000元的愛馬仕手袋、77,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42,000元的Chanel手袋。第一項物品被警方起回,第二項手錶亦被起回但曾遭典當,第三項手袋未能尋回。被告並非主謀,但其收取財物的角色被認定為不可或缺。
四名被告面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下共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即俗稱洗黑錢罪。案件涉及多個中國銀行戶口及一個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在2017年至2020年間有合共數百萬元至逾千萬元的存入、提取及轉賬。D1及D2主張資金源於賭博、積蓄及親友款項;D3及D4則否認操作涉案戶口,指戶口或銀行卡可能由他人使用。四人均否認控罪並出庭作供。
四名被告面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下共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即俗稱洗黑錢罪。案件涉及多個中國銀行戶口及一個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在2017年至2020年間有合共數百萬元至逾千萬元的存入、提取及轉賬。D1及D2主張資金源於賭博、積蓄及親友款項;D3及D4則否認操作涉案戶口,指戶口或銀行卡可能由他人使用。四人均否認控罪並出庭作供。
被告D3因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洗錢罪,經審訊後被定罪。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她名下的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合共存入及提取2,614,187.34港元,涉及6,672宗轉數快存款、376宗轉賬提款及大量現金交易。她應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她應男友Ng要求開立戶口及銀行卡,數日內即交出控制權供Ng及他人使用。
被告D3因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洗錢罪,經審訊後被定罪。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她名下的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合共存入及提取2,614,187.34港元,涉及6,672宗轉數快存款、376宗轉賬提款及大量現金交易。她應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她應男友Ng要求開立戶口及銀行卡,數日內即交出控制權供Ng及他人使用。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告許錦堅面對串謀詐騙及交替的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兩項控罪。86歲的劉婆婆接到冒認親人的電話,被要求攜帶港幣60,000元到指定地點。被告按他人指示到場收取款項,聲稱會代為接收,但因的士司機察覺有異並制止,被告未能取得款項。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及案情,控方因而不要求審訊首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李誥涎是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的區域經理,負責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費用;第二被告人何善韻 Bianca為其妻子,與宜居沒有商業或業務關係。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宜居原以為已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費用,後發現319張支票、合共港幣11,410,759.02元,全部存入兩名被告人的銀行帳戶。第一被告人承認四項盜竊罪,第二被告人所涉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則獲准撤回。
被告於2020年9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並啟用網上銀行服務。其後,受害人陳湋淇遭冒充入境處及公安人員的人士以電話及釣魚網站騙取銀行資料,兩次將合共港幣501,500元轉入被告帳戶。款項存入後迅速被轉走。同期帳戶另有17筆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存款,總額港幣2,316,663.80元,並在短時間內轉出。被告聲稱提款卡及密碼紙遺失,否認知悉或控制交易。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17宗網上購物騙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騙徒在「旋轉拍賣」接觸出售名貴手袋及腕錶的賣家,以不能兌現的支票製造已付款的假象,再由第一被告或他人取走貨品,總值1,056,700元,僅一件物品獲取回。第一及第二被告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第三及第四被告則把銀行支票簿交予他人使用,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洗黑錢罪。第一被告承認14項控罪,第二至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李寶迪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分別為73歲及91歲的女受害人。第一宗案件中,有人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聲稱被捕並需要三萬元保釋金;被告其後冒充律師助手,到住所收取現金。第二宗案件中,有人以相同手法要求四萬元,被告以「傑仔」身份到場收取,但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偽裝現金。兩項控罪均涉及有計劃及預謀的電話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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