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誥涎案 DCCC964/2024
僱員盜竊僱主款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誥涎、何善韻 Bianc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李誥涎是宜居顧問服務有限公司的區域經理,負責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費用;第二被告人何善韻 Bianca為其妻子,與宜居沒有商業或業務關係。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宜居原以為已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費用,後發現319張支票、合共港幣11,410,759.02元,全部存入兩名被告人的銀行帳戶。第一被告人承認四項盜竊罪,第二被告人所涉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則獲准撤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一被告人多次盜竊僱主款項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涉案金額、違反誠信程度、犯罪次數、初犯及及早認罪的影響,以及多項控罪總刑期是否受區域法院七年判刑上限限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極嚴重的違反誠信罪行,涉款逾港幣1,100萬元,犯罪次數超過300次,且公司尚未獲賠償,須反映重大實際損失。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的量刑指引,按各控罪金額及情節訂定判刑起點,再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若按總金額計算,起點會超過八年;為遵守區域法院七年上限並保留有意義的認罪折扣,法庭將總起點定為84個月,扣減後為56個月,並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該案修訂違反誠信罪行按涉案金額區分的量刑指引:涉款300萬至1,500萬元通常為監禁五年至十年;本案據此評估四項控罪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四項盜竊罪各判監44、40、36及6個月。控罪二及三各有6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6個月。第二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獲撤回。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持續及涉及僱主信任的盜竊,即使被告初犯並及早認罪,仍可導致長期監禁。法院亦會以總體刑期原則及區域法院法定判刑上限調整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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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偷取僱主逾千萬元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涉款逾港幣1,100萬元、犯罪超過300次,屬極嚴重違反誠信。第一被告雖為初犯並及早認罪,最終仍被判監禁56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各項起點刑期為66、60、54及9個月,扣減後分別為44、40、36及6個月,最後總刑期為56個月。
Q.配偶收取僱主被盜款項會否一同被判罪?
第二被告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部分支票,但她被控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兩項控罪在控辯協議下獲准撤回。因此,本案沒有對她作出定罪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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