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迪案 DCCC636/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寶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李寶迪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分別為73歲及91歲的女受害人。第一宗案件中,有人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聲稱被捕並需要三萬元保釋金;被告其後冒充律師助手,到住所收取現金。第二宗案件中,有人以相同手法要求四萬元,被告以「傑仔」身份到場收取,但警方在其背囊內發現偽裝現金。兩項控罪均涉及有計劃及預謀的電話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基準、被告僅負責收取款項對刑責的影響、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下,因電話騙案普遍性及社區損害而加刑的幅度。辯方主張及早認罪、悔意、經濟困難及參與程度較低,要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四步量刑方法:先訂立基準刑期,再考慮加重因素、減刑因素,最後確保整體刑罰公平。兩名高齡受害人、預謀及計劃性構成加重因素;被告雖只負責收款,參與程度較低,仍是串謀計劃的重要一環。法院以四年為基準,因角色較低調低至三年九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每項30個月。其後依第27條,考慮電話騙案的普遍性、犯罪收益及社區損害,加刑30%至每項39個月,並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Suen Ping (孫平) [2024] HKCA 701,確認量刑屬法院酌情權。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案支持電話騙案四年基準及20%至50%的加刑幅度。法院亦引用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支持考慮相關罪案的普遍性及社區損害。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立。每項控罪判監39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兩項刑期的總刑期為4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被告只是前線收款人,亦可能適用四年量刑基準。根據第27條加刑時,法院可因罪案普遍性、犯罪收益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而加重刑罰。本案沒有涉及上訴或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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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長者住所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前線收款人仍是串謀詐騙計劃的重要一員。被告因兩項涉及長者的電話騙案,每項判監39個月,總刑期為45個月。
Q.電話騙案涉及長者會否加重刑罰?
會。兩名受害人年逾七十歲,法院並考慮案件的預謀及計劃性,採用四年量刑基準,最後按法例加刑30%。
Q.及早認罪對電話騙案刑期有何影響?
被告及早承認兩項控罪,法院按照通常原則給予三分一扣減。每項原本為三年九個月,扣減後為30個月,再作法定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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