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TIN SUM DCCC811/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TIN SUM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3因一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洗錢罪,經審訊後被定罪。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她名下的中國銀行(香港)戶口合共存入及提取2,614,187.34港元,涉及6,672宗轉數快存款、376宗轉賬提款及大量現金交易。她應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她應男友Ng要求開立戶口及銀行卡,數日內即交出控制權供Ng及他人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2,614,187.34港元洗錢金額、交易模式、被告角色及其對犯罪得益的認知?國際因素、犯罪組織、犯罪複雜程度、持續時間及有否收取報酬,是否構成加重或減輕情節?
判決理由
洗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院指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金額是主要考慮因素,並應按犯罪來源、被告認知、國際性、複雜程度、犯罪組織、交易數量及期間,以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作整體評估。本案涉及260萬港元,歷時不足五個月;雖交易數量及交易對手眾多,但被告僅容許他人使用戶口,沒有證據顯示她收取報酬或知悉具體上游罪行,亦無重大加重因素。因此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清白紀錄後扣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確認涉案金額是洗錢量刑的主要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犯罪來源、認知、國際性、複雜程度、組織性、交易數量及角色等非詳盡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引用按金額劃分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兩年五個月。法院以兩年半為起點,因其清白紀錄扣減一個月;她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或悔意折扣。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純出借或放任他人使用銀行戶口,涉及數百萬元及大量交易,仍可導致實質監禁。量刑不只取決於金額,也取決於被告角色、認知、犯罪複雜程度及其他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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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錢罪?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即使只是讓他人使用戶口,也可能構成洗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定罪。
Q.處理260萬港元洗錢款項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金額、交易數量、犯罪期間、被告角色、認知及其他加重因素。本案涉及約260萬港元,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五個月。
Q.洗錢罪沒有收取報酬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沒有收取報酬及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可降低罪責,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本案法院仍認為須判阻嚇性刑罰,判處兩年五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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