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11/2022

HKSAR v. LEUNG WAI SUM AND OTHERS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4/2025[2025] HKDC 591
合併案件:DCCC483/2022DCCC811/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Wai Sum, Chan Ka Yee, Chan Tin Sum & Lai P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udge Tam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至D4)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 money laundering)。控方指 D1、D2 及 D3 的銀行戶口有大量與其已知財力不符的資金進出,且 D3 及 D4 的戶口出現頻繁更改聯絡資料的情況。D1 與 D2 為情侶且均有嚴重賭博習慣;D3 及 D4 則聲稱其戶口被他人(如前男友或女友)盜用或控制。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相關財產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D1 及 D2 主張資金源自其零售業務、遺產及賭博贏錢;D3 聲稱戶口在開戶後不久即遺失,並由前男友控制;D4 則指戶口被前女友劫持使用。控方則認為戶口資金流向具有明顯的 money laundering 特徵。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測試,分析被告在已知事實下,一個 reasonable person 是否會相信財產被污染。對於 D1 及 D2,法官認為其詳細的賭博經驗及提供的證據足以解釋資金流向,其說法可能屬實。對於 D3,法官認為其關於開戶過程及 PIN 碼由前男友設定的證詞極不合理,判定其實際上是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根據 HKSAR v Wong Chor Wo,允許他人使用戶口在無相反證據下,必然推論出持有者有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資金屬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1.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確立了「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測試標準。
  2. 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確立若允許他人使用銀行戶口,通常可推論出持有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為犯罪得益。

裁決與命令

D1、D2 及 D4 分別就其面對的所有指控被裁定為不罪 (not guilty)。D3 就 Charge 5(處理約 261 萬港元得益)被裁定罪成 (guilty)。

判決啟示

法官在 obiter dicta 中指出,單純參與非法賭博(summary offence)的贏錢金額,不能被視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因此駁回了控方試圖將 D1 及 D2 的賭博行為與 indictable offence 聯繫起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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