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 Hongping DCCC941/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年七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判監二年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niel Tang2/4/2025[2025] HKDC 6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hang Hongp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Daniel Tang

案情摘要

被告Zhang Hongping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期間,他與Huang Zhenguo共同處理存入其渣打銀行戶口的3,555,677.35港元,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戶口期間有109筆存款及129筆提款,主要透過網上轉賬完成,最後餘額僅89.10港元。已知其中600港元來自補償式約會騙案。Zhang應Huang要求開戶,收取1,200港元報酬,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起點應如何確定;款項總額、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參與程度、報酬、犯罪模式及已知上游罪行應如何衡量。控方申請根據第27條提高刑罰;辯方依賴及早認罪、悔意、低度參與及僅收取1,200港元作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指出,罪行最高可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且沒有固定刑罰幅度。量刑的主要因素是所處理的黑錢總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同時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持續時間、上游罪行、國際因素、犯罪是否有組織或精密,以及被告角色和報酬。3,555,677.35港元、約16日及大量交易,加上被告僅提供戶口且模式原始,適合採取3年3個月起點。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年2個月;法院依第27條因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20%,最終為2年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指出,洗錢金額是主要量刑因素,並列出約300萬至600萬港元通常以約4年為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強調阻嚇及以黑錢額而非利益量刑。HKSAR v Boma則說金額並非唯一因素,須一併考慮交易、角色、上游罪行及犯罪組織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院根據第25條及第27條,判處Zhang Hongping監禁2年7個月;刑期已反映及早認罪扣減及20%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只出租或提供銀行戶口並收取少量報酬,量刑仍以所處理黑錢總額為核心。第27條可因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提高刑罰;及早認罪的扣減亦可能因後續加刑而受到整體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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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處理的黑錢總額、交易數量、持續時間及參與程度為主要考慮。Zhang處理約355萬港元並及早認罪,最終被判監禁二年七個月。

Q.收取少量報酬是否仍會構成洗錢罪?
A.

個人所得報酬不是量刑的主要基準,法院更重視所處理的黑錢總額及協助犯罪的程度。本案被告只收取1,200港元,仍因提供戶口處理款項而被判刑。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輕洗錢刑罰?
A.

及早認罪通常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法院仍可因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根據第27條加刑。本案由三年三個月起點扣減後再加刑,最終為二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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