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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DCCC9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8/6/2025[2025] HKDC 116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林卓然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1年5月10日至29日期間,她作為涉案匯豐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處理約港幣932萬元等不同貨幣資金。款項在存入後即日或短時間內被轉走,呈現鏡像交易模式。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暉琳

DCCC1258/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7/6/2025[2025] HKDC 102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佘暉琳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涉及其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帳戶內合共美金515,842.05元、日元669,153元及港幣10,000.36元。被告人把帳戶、流動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給一名姓葉人士任意操作。多筆款項其後存入帳戶,部分證實為海外犯罪得益,並於短時間內被轉走。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詠賢

DCCC1039/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3/6/2025[2025] HKDC 100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宋詠賢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她讓一名在網上結識、從未見面的涉案人士使用其中銀銀行帳戶。帳戶有162筆存款,總額港幣3,245,772.10元,並有326筆快速提款。她曾約十次提取款項、兌換為比特幣後轉交他人,並獲得報酬。涉案包括一名感情騙案受害人被騙轉入的港幣273,808.96元,款項其後全數退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凱嵐

DCCC346/2024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3/6/2025[2025] HKDC 9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張凱嵐承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所訂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2年以個人名義開立涉案銀行賬戶,2023年1月十日期間接收779筆存款,總額約347.6萬元,款項通常迅速被提取。三名求職騙案受害人合共損失逾31萬元,全部或部分款項流入該賬戶。被告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稱因生活拮据而依從男子A指示開戶,並未收取報酬。她其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及識別男子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家杰及另一人

DCCC48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3/6/2025[2025] HKDC 1015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兩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10月,一名77歲女子受電話騙徒誤導,準備交付款項。第一被告依指示冒充「李先生」,向事主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袋後被捕;他承認收取2,000元報酬。第二被告則按指示到場,並透過通訊群組與第一被告聯繫,事後可獲報酬,惟沒有接觸事主。兩人均承認控罪及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97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97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及另一人

DCCC73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厅

DCCC1036/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12/6/2025[2025] HKDC 100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告人於2014年代表普麥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開立滙豐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戶口收取30筆存款,合共美金832,151.17元,並作出33筆提款。被告人在經濟困難及父親需要手術費用期間,以人民幣20,000元出售公司及銀行戶口。其後戶口被用於處理與投資騙案有關的款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銳坤及另三人

DCCC1163/2024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1/6/2025[2025] HKDC 99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第一被告周銳坤為助理分組業務經理,其餘三名被告為其下線保險代理。第一被告利用公司對其職位及代理的信任,安排以沒有實際參與投保人士的名義提交虛假保單申請,並冒簽代理及申請人簽名,促使公司支付佣金、獎金及津貼。其餘被告承認處理或轉移源自該等申請的款項。四名被告均承認相關控罪及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峰及另一人

DCCC344/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0/6/2025[2025] HKDC 99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Corruption

D1陳永峰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D2姜梓萍是其下屬。二人與特赦證人PW10串謀,製作及使用30份虛假報價單和38份虛假戶外廣告巡查報告,以誤導維他奶內部審計部。D1另隱瞞其在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的權益,誘使維他奶將39份廣告工程訂單判給該公司,取得約60萬元利潤。D2承認兩項串謀罪並協助控方指證D1;D1經審訊後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達軒

DCCC129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0/6/2025[2025] HKDC 97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黄達軒面對八項控罪,當中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為串謀詐騙罪,另有替代控罪。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四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他按「Polly」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每次保留一千元作報酬,再將餘款放置於商場廁格,涉款合共八十六萬元。其餘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七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可秀

DCCC877/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6/2025[2025] HKDC 981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余可秀在案發時16歲10個月,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她按照他人指示,先後到四名年長受害人的住所或約定地點收取現金,涉款包括港幣73,000元、143,000元、80,000元及40,000元。部分受害人因及時識破騙局或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每次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並承認冒充受害人親屬朋友收款。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認罪及表示悔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DCCC707/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9/6/2025[2025] HKDC 97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D11)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件涉及一個利用傀儡銀行戶口處理非法賭博得益的外圍集團。2020年7月3日至9月14日期間,D11提供身份證及配合開立天星銀行虛擬戶口,讓集團使用;戶口其後收取162筆存款,總額424,572元,並全部被提取。D11為500元報酬參與串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DCCC1044/2022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9/6/2025[2025] HKDC 97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D11)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件涉及一個利用傀儡銀行戶口處理非法賭博得益的外圍集團。2020年7月3日至9月14日期間,D11提供身份證及配合開立天星銀行虛擬戶口,讓集團使用;戶口其後收取162筆存款,總額424,572元,並全部被提取。D11為500元報酬參與串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春梅

DCCC5/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9/6/2025[2025] HKDC 98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人胡春梅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她是北上廣貿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並於2020年1月9日在中國銀行(香港)開立涉案帳戶;帳戶其後收取約41萬歐羅及65萬美元,款項大多迅速轉換及提取。被告否認成立公司、開戶或處理款項,稱有人取得其身分資料冒充她開戶,當日只是到上水取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雪兒及另一人

DCCC84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6/6/2025[2025] HKDC 96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三名市民遭詐騙並洩露銀行資料,歹徒其後將款項匯入包括兩名被告戶口在內的其他戶口。兩個戶口均有數十次匯入紀錄,款項並於同日提走;第一被告涉及四百七十多萬元,第二被告涉及三百三十多萬元。第一被告無刑事紀錄,第二被告有兩次與本案不同的監禁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金玲

DCCC878/2024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5/6/2025[2025] HKDC 95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為航豐貿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唯一董事,並是兩個公司銀行帳戶的唯一簽署人。2023年8月,十名受害人墮入投資騙局,將合共港幣2,290,500元轉入帳戶一;另一名受害人再轉入港幣450,000元至帳戶二。兩個帳戶在短期內錄得大量存款及提款,資金迅速轉出或被分拆。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家江

DCCC137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4/6/2025[2025] HKDC 94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黎家江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3月1日在東亞銀行開立多種貨幣帳戶,並為唯一簽署人。其後,一名受騙者按照加密貨幣騙局指示,將美元57,983.41元轉入該帳戶。警方發現,2023年3月1日至6月8日期間,帳戶共收到美元、加拿大元及港幣多筆款項,所有款項均在存入同日迅速被提取。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釗

DCCC577/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4/6/2025[2025] HKDC 95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周國釗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共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2年下半年,十一名市民遭詐騙後把款項存入包括被告名下五個銀行戶口,涉款合共6,326,087.13港元。五個戶口共有二十至二百多個存取紀錄。被告現年52歲,有八次與洗黑錢無關的刑事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