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被告人林卓然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1年5月10日至29日期間,她作為涉案匯豐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處理約港幣932萬元等不同貨幣資金。款項在存入後即日或短時間內被轉走,呈現鏡像交易模式。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