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峰等案 DCCC344/2023

製作虛假文件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33個月;D2:監禁9個月,緩刑2年
D1判囚33個月,D2緩刑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0/6/2025[2025] HKDC 9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峰、姜梓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D1陳永峰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D2姜梓萍是其下屬。二人與特赦證人PW10串謀,製作及使用30份虛假報價單和38份虛假戶外廣告巡查報告,以誤導維他奶內部審計部。D1另隱瞞其在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的權益,誘使維他奶將39份廣告工程訂單判給該公司,取得約60萬元利潤。D2承認兩項串謀罪並協助控方指證D1;D1經審訊後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以及D1的欺詐罪應如何量刑。主要爭議包括違反誠信的程度、被告角色、利益金額、認罪及協助控方的減刑作用,以及D2是否應判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D1身為主管,濫用維他奶對他的信任,主導製作虛假文件以掩飾採購及利益衝突,並持續約三年半隱瞞WCG權益及取得約60萬元利益。串謀罪沒有量刑指引,須按案情、犯案手法及個人因素判刑;欺詐罪則參考違反誠信案件的金額及一籃子因素,不能單純以數學方式計算。D2角色被動、無個人得益、認罪並作污點證人,故獲大幅減刑及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所列的違反誠信罪量刑因素,並參考HKSAR v Cheung Mee Ki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及John Barrick案。HKSAR v Tsoi Shu說明共謀者應按角色判刑;HKSAR v To Yiu Cho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則分別涉及家庭理由及緩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控罪一、二各判監20個月,與控罪三的30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3個月。D2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9個月,緩刑2年。D1另須面對沒收60萬元的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主管利用職權製作虛假採購及巡查文件,並長期隱瞞利益衝突,會被視為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的認罪、協助控方、無前科、悔意及候審期間表現,均可能影響刑期;但D1的家庭及經濟困難不足以抵銷嚴重罪行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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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理製作虛假報價單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D1濫用主管職權及維他奶的信任,製作30份虛假報價單及38份巡查報告,兩項串謀罪各判監20個月,部分分期後總刑期為33個月。

Q.隱瞞公司利益衝突並取得60萬元會如何判刑?
A.

D1隱瞞在WCG的權益,令維他奶判出39份訂單並取得約60萬元。法庭以欺詐罪判監30個月,並考慮其同意支付60萬元沒收款項而減刑。

Q.協助控方指證上司可以避免即時入獄嗎?
A.

D2承認兩項串謀罪,沒有個人得益,角色較次要,並作供協助D1定罪。法庭判她監禁9個月,但緩刑兩年,毋須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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