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家杰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一宗電話詐騙案。事主陸女士被騙徒訛稱其子被捕需繳保釋金,欲提取50萬元現金。警方採取監控行動,第一被告許家杰在約定地點自稱「李先生」向事主收取道具現金時被捕。第二被告鄭偉豪則在現場形跡可疑被捕。兩被告均承認受僱收取款項以獲取2,000元報酬,且均在包含指令的 WhatsApp 群組中。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兩被告是否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此外,爭議焦點在於根據該條例第27(2)條,是否應因電話詐騙之普遍性而對被告加刑,以及被告對前置罪行 (predicate offence) 的知情程度。
法官首先根據 HKSAR v Boma 等 precedent,以 3 年監禁作為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起點,並因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至 2 年。關於加刑,法官引用 HKSAR v Fong Chi Sum 的原則,認為只有在被告參與或知悉前置罪行(電話詐騙)的情況下才可加刑。第一被告自稱「李先生」直接與事主接觸,被認定對詐騙有認知;而第二被告僅是跑腿且未與事主接觸,不符合加刑條件。
引用 HKSAR v Fong Chi Sum 確立加刑必須基於被告對前置罪行的知情度;引用 HKSAR v Boma, HKSAR v Shum Wah Kwok, HKSAR v Lam Chung Yuet 及 HKSAR v Chan Ho Kit 確立 3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
第一被告許家杰被判監禁 32 個月(24 個月起點加上三分之一加刑);第二被告鄭偉豪被判監禁 2 年。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洗黑錢罪行時,區分「單純處理黑錢」與「知悉前置詐騙計劃」在量刑上的重要性。法官嚴格執行 HKSAR v Fong Chi Sum 的 binding precedent,確保被告不會因其未參與的特定罪行而受到額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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