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然案 DCCC92/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洗錢罪判處監禁四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8/6/2025[2025] HKDC 11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卓然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1年5月10日至29日期間,她作為涉案匯豐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處理約港幣932萬元等不同貨幣資金。款項在存入後即日或短時間內被轉走,呈現鏡像交易模式。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刑罰如何按涉案金額、交易模式、國際元素及犯案時間評估;家庭負擔、沒有證據顯示上游罪行或個人獲益是否可予減刑;以及使用傀儡戶口的普遍性是否構成加重刑罰因素。辯方請求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申請依第455章第27(2)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第27條,認為洗錢罪判刑主要反映所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人的實際得益。約港幣932萬元、三種貨幣、海外資金、密集交易及貨幣轉換後轉帳,顯示一定程度的策劃及國際元素,屬加重因素。雖然案情不足一個月、未證明上游罪行或被告獲益,仍不足以抵銷罪行嚴重性。法庭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辯方節省審訊時間扣減3個月,再按第27條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確認洗錢罪須具阻嚇性及相關量刑因素;又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比較金額與刑期。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及律政司司長 訴 劉文英確認款項來源不明或沒有獲益通常不是有效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節省審訊時間扣減至39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最終判處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傀儡戶口案件即使犯案時間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參與上游罪行或獲益,涉案金額、跨境交易及交易策劃仍可導致顯著刑期。家庭困難一般不能成為嚴重洗錢罪的有效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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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銀行戶口處理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在不足一個月內處理約港幣932萬元,涉及三種貨幣及海外交易。法庭認為情節嚴重,最終判處監禁48個月。

Q.沒有證據證明洗錢者獲益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獲得經濟利益,通常不是有效減刑理由;判刑主要看處理的黑錢數額。本案仍判監48個月。

Q.家庭負擔能否令洗錢刑期減輕?
A.

被告有年幼女兒及年邁父母,但法庭認為家庭影響是犯罪後果,不能成為嚴重洗錢罪的有效減刑理由,因此沒有據此大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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