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暉琳案 DCCC1258/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被告因串謀洗黑錢判囚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7/6/2025[2025] HKDC 1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暉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佘暉琳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涉及其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帳戶內合共美金515,842.05元、日元669,153元及港幣10,000.36元。被告人把帳戶、流動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給一名姓葉人士任意操作。多筆款項其後存入帳戶,部分證實為海外犯罪得益,並於短時間內被轉走。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是否與他人達成協議,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串謀處理該等財產。判刑方面,爭議包括涉案金額、跨境及有計劃因素、被告人低度參與、無刑事紀錄,以及檢控延誤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客觀情況認定,被告人把高度私人的銀行帳戶及保安資料交予陌生人士,對帳戶用途不作限制,足以證明其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用於處理犯罪得益。多筆海外款項存入後迅速轉走,亦支持串謀及處理行為的推論。判刑時,法庭以涉案金額、交易期間、參與程度、跨境性質、計劃性及上游電騙罪行的嚴重性作整體評估,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並考慮無案底、低度參與及檢控延誤等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確認洗黑錢判刑須重視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及交易時間;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指出,不知悉黑錢來源未必構成減刑因素。HKSAR v Suen Ping說明量刑屬整體酌情判斷。《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因罪案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8個月。法庭先以36個月為經調整刑期,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至48個月。被告人須服刑。

判決啟示

把銀行帳戶及登入保安資料交予他人任意使用,即使未能證明實際知悉上游罪行,也可能支持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犯罪得益的認定。洗黑錢刑期主要取決於清洗金額及整體情節;檢控延誤可減刑,但不會抵銷跨境、有計劃及電騙相關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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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戶口交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洗錢金額、交易時間、參與程度及跨境因素。本案涉及逾四百萬港元等款項,被告低度參與但仍被判監禁48個月。

Q.不知道黑錢真正來源可以減刑嗎?
A.

判例指出,不知道黑錢來源未必構成減刑因素;本案法庭仍以涉案金額及整體情節為核心,並沒有因來源不明而減刑。

Q.檢控延誤會否影響洗黑錢刑期?
A.

不合理延誤可構成減刑因素。本案約兩年延誤令法庭扣減兩個月,但被告最終仍因條例加刑及案情嚴重而被判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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