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嵐案 DCCC34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13/6/2025[2025] HKDC 9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凱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張凱嵐承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所訂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2年以個人名義開立涉案銀行賬戶,2023年1月十日期間接收779筆存款,總額約347.6萬元,款項通常迅速被提取。三名求職騙案受害人合共損失逾31萬元,全部或部分款項流入該賬戶。被告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稱因生活拮据而依從男子A指示開戶,並未收取報酬。她其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及識別男子A。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合適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及協助警方應獲多少刑期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傀儡賬戶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損害是否足以加重刑罰。辯方主張起點不應超過四年,並要求因協助獲五成扣減;控方則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基於涉款約347.6萬元、779筆交易、犯案歷時十日、犯案手法簡單、被告年輕及對上游罪行沒有知悉或參與,採納36個月作量刑起點。依循相關洗黑錢判刑原則,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被告提供資料直接促成男子A被捕並具實際用途,故整體給予約47%扣減,減至19個月。其後法庭根據傀儡賬戶在詐騙及洗錢活動中的普遍性和對金融體系、社會及調查工作的嚴重損害,加刑20%,最終判監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HKSAR v Lam Ka Sin及HKSAR v Boma Amaso,確立涉款金額、上游罪行、角色、交易數目及國際因素等量刑考慮。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及HKSAR v Lau Kin Leung涉及協助控方的扣減。方志鑫案則被區分,因其加刑基礎不同。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法庭採納36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協助扣減至19個月,再按第27(2)條加刑20%,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經整合後)。

判決啟示

本判決顯示,即使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傀儡賬戶造成的普遍社會及金融損害仍可支持加刑。被告在案件判刑前提供資料並協助拘捕關鍵人物,可獲顯著但非必然達五成的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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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賬戶十日內處理約347.6萬元及779筆交易。法庭以36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及協助後再加刑20%,最終判監22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也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本案被告沒有證據顯示知悉或參與上游罪行,但她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法院因此按洗黑錢罪判刑。

Q.協助警方拘捕同黨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提供男子A資料、協助警方拘捕及認出他,警方確認協助有實際用途。法院因認罪及協助合共約扣減47%,但沒有採納辯方要求的五成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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