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振鵬等案 DCCC973/2024

提供傀儡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麥振鵬(第一被告人)監禁39個月;陳詠芝(第二被告人)監禁47個月
洗錢罪成,判監,認罪扣減,加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6/2025[2025] HKDC 1012
合併案件:DCCC734/2024DCCC974/2024DCCC97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振鵬 及 陳詠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及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分別被控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兩名被告人均開設傀儡銀行戶口,供詐騙集團清洗犯罪所得。第一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664萬元,第二被告人的戶口涉及港幣約735萬元。第二被告人另被控一宗洗黑錢罪,其外幣戶口涉及約5,500歐羅、15,588.31英鎊及437,649.68美元,總值約港幣360萬元。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表示是受他人指示開戶及交出戶口資料,聲稱未獲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如何對兩名被告人所犯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進行量刑。控方申請加刑,理由是洗黑錢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且案件不涉及國際元素或龐大集團操控,並就加刑幅度提出抗辯。

判決理由

法官重申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旨在阻嚇犯罪活動及避免犯罪者獲利。量刑時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洗黑錢次數、前置罪行的嚴重性(如可確認)、是否涉及國際跨境元素及涉案時間。法官接納控方關於洗黑錢罪行普遍性及其對社會損害的加刑理據,並批准加刑申請。參考上訴庭案例,法官裁定適當的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就第二被告人涉及的兩宗案件,法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庭案例,包括 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HKSAR v Xu Xia Li 及另一人 [2004] 4 HKC 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強調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及量刑考慮因素。此外,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討論了涉案金額與量刑基準的關係。關於加刑幅度,則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麥振鵬就控罪一被判處監禁39個月。第二被告人陳詠芝就DCCC 734 及 973/2024的控罪二被判處監禁42個月,就DCCC 974/2024的控罪一被判處監禁26個月。考慮量刑整體性,第二被告人兩案的總刑期為47個月監禁,其中DCCC 974/2024的5個月刑期與DCCC 734 及 973/2024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香港法院對洗黑錢罪行的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僅提供傀儡戶口且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仍會被判處重刑。法庭強調了洗黑錢對社會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損害,並批准了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將量刑起點上調三分之一。這反映了法院在打擊日益猖獗的傀儡戶口詐騙活動方面的決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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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供銀行戶口給詐騙集團洗黑錢會被判多久?
A.

本案中,被告人因提供傀儡戶口清洗數百萬港元詐騙得益,最終被判處監禁39個月至47個月不等。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參與程度、洗黑錢次數、前置罪行嚴重性、是否涉國際元素及涉案時間。本案中,法庭亦考慮了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其對社會的損害。

Q.洗黑錢罪的刑期會否因控方申請加刑而增加?
A.

會。本案中,法庭接納控方關於洗黑錢罪行普遍性及其對社會損害的理據,批准加刑申請,將量刑起點上調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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