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16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銳坤及另三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1/6/2025[2025] HKDC 9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銳坤、蔡霈珈、鄭喬心、薛兆衡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周銳坤為中國太平人壽保險助理分組業務經理,利用職位及公司行政漏洞,在2021年期間指使下線或冒用下線身分提交九份虛假保單申請。他冒簽客戶及代理簽名,騙取公司發放佣金、獎金及津貼。第二至第四被告作為其下線,協助處理或提供資料,並將獲發的款項大部分交還予第一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一被告是否構成欺詐罪 (Fraud),以及第二至第四被告處理該等款項是否構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Money Laundering)。控方指稱第一被告主導計劃,而其他被告在明知或應知款項來源可疑的情況下協助洗黑錢。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第一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公司信任及漏洞獲利,其行為屬有計劃且長期的商業詐欺。量刑上,法官引用 R v Clark [1998] 確立的五級量刑制,根據涉案金額(約250萬港元)將其定為第三級。對於其他被告,法官認為其雖非主腦,但作為持牌經理負有誠信責任,且處理金錢之手法非正常商業行為,故構成洗黑錢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o Ka Keung (No 2) [2009] 確立商業詐欺初犯亦應監禁;引用 R v Clark [1998] 及張美嬌 (CACC 99/2006) 的五級量刑制決定監禁期限;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及許有益 [2010] 評估洗黑錢之刑責;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參考洗黑錢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所有被告均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就每項欺詐控罪處以 3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二被告處以 12 個月監禁;第三被告處以 14 個月監禁;第四被告處以 16 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保險代理人即使僅是聽從上司指示或提供名義,只要明知或應知款項來源可疑,仍會被視為洗黑錢罪行的參與者,不能以「僅是下線」或「受壓力」作為完全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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