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庭熙
DCCC639/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8/5/2025[2025] HKDC 783
criminal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譚浩一在2024年4月期間,受僱於一個詐騙集團擔任「收款人」。他在四宗事件中,分別冒充受害人(均為長者)的兒子或其同事,在指定地點收取被騙款項。涉及金額包括港幣約 18.7 萬及人民幣約 6 萬。被告人自稱因失業需要金錢而參與,每筆款項僅獲 1% 報酬及交通費。
被告人案發時16歲,經朋友介紹成為電話詐騙集團的「遞送員」。2023年5月19日,被告人根據指示與一名71歲受害人接頭,並收取對方以為是保釋金的8萬港元現金(實為警方道具錢)。被告人在被捕前收到指示將錢丟棄於花槽或垃圾桶。被告人最終被裁定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被告人涉及兩宗獨立案件。在 DCCC 496/2023 中,被告使用他人遺失的身份證租住酒店房間,警方隨後在房內搜獲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器具。在 DCCC 901/2023 中,被告參與電話騙案,扮演「跑腿」角色,向一名 85 歲長者收取騙款 45,000 港元,並在收據上使用假名,隨後被捕。
被告人涉及兩宗獨立案件。在 DCCC 496/2023 中,被告使用他人遺失的身份證租住酒店房間,警方隨後在房內搜獲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器具。在 DCCC 901/2023 中,被告參與電話騙案,扮演「跑腿」角色,向一名 85 歲長者收取騙款 45,000 港元,並在收據上使用假名,隨後被捕。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