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峰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3月至4月期間,他把以其名義開立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帳戶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帳戶的登入資料交給一名透過Facebook認識、名為「阿Ken」的人,供對方使用。兩個帳戶分別處理約613萬元及166萬元交易,部分款項來自16名欺詐受害人。被告稱因投資失利及債務壓力而出租帳戶,並未獲 promised 報酬;他沒有前科,並就兩項控罪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