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Yee-ting, Jimmy DCCC435/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Yee-ting, Jimm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持有 Airstar Bank 虛擬銀行戶口,該戶口於2020年12月18日開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五名受害人因相信虛假網上投資計劃 INGOTSEX,向多個第一層戶口轉賬合共2,116,000元,其中1,852,800元轉入被告戶口。該戶口在不足兩個月內收取416筆存款,合共11,882,876元,並透過221宗交易提取11,765,164元。被告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全部款項;他稱只是借出銀行戶口,並不知道上游詐騙計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以及借出銀行戶口但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是否構成重要減刑因素。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c)及(d)條申請因罪行普遍性及社會損害而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或知悉詐騙計劃,並提供有限協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刑罰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除受害人款項外的資金涉及上游罪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具體詐騙,但他是戶口唯一持有人,應控制並定期留意交易。短期內流經戶口的款項超過1,180萬元,使犯罪主腦得以使用非法資金而隱藏身份,被告因此扮演關鍵角色。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減至40個月,再因罪行普遍性及損害加刑25%至50個月,最後因協助警方扣減1個月;基於與另一案件的整體刑期原則,本案判處28個月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Xu Mai Qing 說明控方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罪行數目增加。SJ v Wan Kwok Keung 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確立刑罰主要取決於黑錢數額,對上游罪行無知通常並非有效減刑理由。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Boma Amaso 提供洗錢量刑時考慮款額、期間、角色及個人情況的原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Cap.455) 第27條支持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洗錢罪。法庭原定刑期為49個月,因須與 DCCC 348/2024 的44個月刑期接續執行,命本案28個月接續執行;兩案合計監禁72個月。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而對交易視若無睹,即使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仍可能因所處理款額及協助隱藏資金的角色而承受嚴重刑罰。案件亦顯示法院可因洗錢罪在社會普遍及造成重大損害而按法例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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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但不知道詐騙詳情,會否構成洗錢?
可以。被告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全部款項;法院接納控罪並判處本案28個月監禁接續執行。
Q.洗錢刑期主要按被告賺取多少利益計算嗎?
不是。法院指出刑期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本案因超過1,180萬元流經戶口及被告角色重要,採用五年起點。
Q.洗錢罪認罪後,借出戶口者最終判刑多久?
原本計算刑期為49個月,但法院因另一宗案件的44個月刑期而命本案28個月接續執行,兩案合計監禁7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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