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YIN LUN DCCC56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47個月;D2監禁52個月
兩被告分別監禁47個月及5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0/7/2025[2025] HKDC 13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YIN LUN (D1) 及 POON KA MAN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D1及D2各自承認三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罪。2023年1月至2月,多名受害人遭虛假加密貨幣投資平台欺騙,款項被轉入兩被告各自控制的六個銀行戶口。D1涉及約832萬元,D2涉及約1,400萬元;戶口均出現大量存款、迅速提款及低結餘等洗錢特徵。D1提供三個戶口並曾被要求提款;D2則出租三個戶口以換取報酬,兩人均稱未獲付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如何按黑錢金額、交易次數、犯罪期間、參與程度、共同犯案及犯罪普遍程度評估;及及早認罪、低層次角色、不知悉上游詐騙等因素應給予何種減刑或考慮。控方要求因罪行普遍及社會傷害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加刑;辯方則主張兩人的角色有限,應採取同期執行的較低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錢罪量刑原則,認為所處理黑錢的總額是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是否知悉上游罪行、交易數量、犯罪持續時間、共同犯罪、參與程度及報酬。D1處理約830萬元,雖未充分知悉上游詐騙,仍提供三個戶口並按指示參與提款;D2處理約1,400萬元,雖角色較低,仍提供三個戶口。兩人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鑑於洗錢傀儡戶口罪行普遍且對社會及金融制度造成重大傷害,法庭根據第27(11)條加刑24%。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指出金額是主要因素,並列出參與程度及犯罪期間等考慮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強調洗錢罪須具阻嚇性,並提供按金額參考的起點。HKSAR and Boma確認金額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庭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第27(11)條。

裁決與命令

D1三項罪名的個別刑期為37、35及42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47個月監禁。D2三項罪名的個別刑期為37、42及47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5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出租或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及未獲報酬,仍可因金額、交易數量及共同犯案而面臨實質監禁。洗錢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及對金融制度的間接傷害,亦可支持根據第27(11)條作24%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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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會判囚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未掌握上游詐騙詳情,只要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提供戶口仍屬嚴重洗錢罪。本案兩被告分別被判監禁47及52個月。

Q.洗錢罪量刑是否只看處理的金額?
A.

不是。金額雖是重要因素,法庭亦會考慮交易次數、犯罪期間、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共同犯案及社會傷害。本案因此對兩人的刑期作出不同評估。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少洗錢刑期?
A.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抵銷罪行的嚴重性。本案兩被告均獲通常扣減,法庭其後因罪行普遍及社會傷害按法例加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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