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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1/2024
C [2025] HKDC 136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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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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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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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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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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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8 月 8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陳銚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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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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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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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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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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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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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1) 及 (3) 條。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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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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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本案是有關被告與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以被告持有的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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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帳戶作「洗黑錢」用途的指控。在 2004 年 6 月 23 日,被告向中國 I
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開設個人存款帳戶,帳戶號碼為 01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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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84-9(下稱「中銀戶口」)。被告是中銀戶口的唯一戶口持有
K 人及授權簽署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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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有 8 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
M M
騙徒指示他們存入款項於不同銀行帳戶以作虛假的投資,因而蒙受損
N 失,其中包括中銀戶口,存入該戶口金額由港幣 14,000 多元至 70 萬 N
O 元不等。另外有兩名人士墮入網上購物騙案,被騙徒指示他們把款項 O
存入中銀帳戶,作購買貨物之用,實質被騙去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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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19 日期間,中銀戶口的紀錄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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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201 項存款(合共港幣 7,809,826.93 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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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項的涉及金額由港幣 8,000 元至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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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 164 項提款(合共港幣 7,809,787.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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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月 13 及 19 日結算時,該戶口的餘額分別只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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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7.03 元及 46.6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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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 除了 7 項合共港幣 169,829.30 元的逆轉支付外,中銀戶口 F
在控罪期間收取了港幣 7,639,997.63 元。這金額就是本案控罪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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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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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 被告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被捕。後來在警誡下,被告承認 I
為貪求港幣 6,000 元的報酬,他把中銀戶口賣給一名在網上認識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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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以作該男子出入數之用。被告向該男子提供了中銀戶口的網上銀
K 行用戶名稱、網上銀行密碼、提款咭及提款咭密碼,並收取了港幣 K
L 6,000 元作報酬。該男子於 5 日後向他歸還提款咭。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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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加刑申請
N N
7. 控方因應使用傀儡帳戶清洗黑錢的普遍程度及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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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社區蒙受的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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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2) 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並呈遞了由警方的「財富情報及
Q 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的李耀南總督察於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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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9 日撰寫的口供以支持相關申請。 R
S S
8. 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第 16 段的「表 A」顯示,就涉及洗
T 黑錢活動的上游罪行的案件(在供詞中統稱為「詐騙案件」)及洗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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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案件自 2020 年 16,643 宗按年增加至 2024 年的 47,063 宗;自 2025
C 年 1 月至 5 月期間,這些類型的案件亦已有 18,509 宗。涉及傀儡戶口 C
被捕人士自 2020 年的 760 人按年遞增至 2024 年的 7,883 人;而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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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 5 月,也有 2,146 名涉及傀儡戶口的人被捕。李總督察在第 1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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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數據作出分析,表示數字顯示利用傀儡戶口洗錢的個案數字和比率
F 同步攀升。利用傀儡洗錢的比率由 2020 年所錄得的 31.38% 急增至 F
2024 年的 75.10% 。即使 2025 年首 5 個月,雖傀儡戶口被捕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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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但相關比率仍高企在 70.87% 。可見使用涉及使用傀儡戶口洗
H H
黑錢的情況仍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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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此外,供詞第 20 段提及的「表 B」顯示詐騙案件及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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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也引致巨大的金錢損失。其中在 2022 年,報稱損失金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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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4.73 百萬元(即 366 多億元);其中 99% 是涉及使用傀儡帳戶
L 清洗黑錢;在 2023 及 2024 年所報稱的金錢損失,亦分別為 12,033.26 L
M 百萬元(即 120 多億元)及 6,115.15 百萬元(即 61 多億元);當中 M
分別 82.97% 及 73.04% 涉及使用傀儡帳戶。而本年直至 5 月,雖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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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金額減至 648 百萬(即 6 億 4 千 8 百萬元),但其中仍有 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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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使用傀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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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總督察的供詞顯示,自 2025 年起雖然涉及使用傀儡帳
Q Q
戶的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普遍度是有所收斂,相信是由於警方大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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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以增加市民的警覺性而收到效用,但情況仍是嚴重。正如李總督察
S 在口供第 18 段指出,傀儡帳戶嚴重干擾銀行體制正常運作,為香港 S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而傀儡帳戶築起多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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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藏幕後犯罪主腦的身分,增加警方偵查的難度。犯案主腦因輕易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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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刑責,從而助長更多罪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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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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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1. 被告現年 41 歲,有 3 次性質與本案控罪不同的刑事定罪 E
F 紀錄。他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現時無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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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呈遞了一系列上訴法庭的案例,其中
H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案,上訴法庭闡述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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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洗黑錢罪的判刑原則。然而陳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所提及的其他上 I
訴法庭判刑案例,都是在許有益 案前頒下,而且相關的洗黑錢活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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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情節大不相同,因此實際參考價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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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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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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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涉案控罪性質嚴重,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及罰款港幣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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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上訴法庭多次重申這類案件涉及不同案情,因此沒有定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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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但強調刑罰須具阻嚇性(見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Q HKLRD 33 第 36 段)。量刑的參考因素包括:涉案金額、犯案次數及 Q
歷時的長短、被告的參與度、有否證據顯示黑錢的上游罪行及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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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罰、被告對上游罪行是否知情、罪行是否有組織和精密策劃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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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涉及國際跨境成份(見許有益 案第 9 段及律政司司長 對 雲國強
T [2012] 1 HKLRD 197 案第 12 至 14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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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的詐騙罪行,也不涉及跨
C 境成份;但被告是整個洗黑錢勾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有責任嚴 C
厲打擊參與洗黑錢活動的每一環,以杜絕不法分子獲得犯罪得來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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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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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 考慮了上述案例所闡述的判刑原則,就本案案情而言,由 F
被告開立的涉案帳戶以作清洗黑錢的金額多達 760 多萬元,控罪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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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為期 6 天。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本席採納 4 年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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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7. 在本案中,被告適時認罪可獲得三份一刑期扣減,4 年監 I
禁經三份之一的刑期扣減後,是 3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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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 就控方的加刑申請,參考了李總督察口供內的相關數據, K
L 本席認同使用傀儡帳戶的情況雖然自 2023 及 2024 年的高峰期有所改 L
善,但數字顯示現時情況仍然普遍。
M M
N 19. 在 HKSAR v Xu Mai Qing(徐麥清)CACC 464/2005 案中, N
O 上訴法庭重申,法庭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11) 條作加 O
刑考慮時,控方須證明相關罪行仍是普遍,而非該類罪行的數目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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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原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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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Under section 27(11) of “OSCO”, what the prosecution has
to prove is the prevalence of the offence, not the increase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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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of such off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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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之前提及,相關數據顯示涉及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
T 情況雖有明顯改善,但至今仍是普遍,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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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下證明了其加刑申請的理由:(i) 這罪行仍然普遍;及 (ii) 相關罪行
C 導致社區蒙受重大損害;因此認同法庭應繼續加重刑罰予以打擊,批 C
准控方的加刑申請,並把刑期上調 8 個月至 40 個月監禁,加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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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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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1. 被告被判監 40 個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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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文)
K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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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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