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龍案 DCCC138/2022
參與電話騙案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文龍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2021年3月至4月,一個冒充銀行或律師行職員的詐騙集團,以低息貸款為餌,要求五名受害人支付按金或保證金,合共涉及162,850元。被告人曾向其中三名受害人收取款項,並被裁定為集團骨幹成員。PW1至PW4實際蒙受損失,PW5則因警方及時行動取回款項。被告人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另一項控罪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判刑起點,以及集團規模、受害人數、被告人的角色和實際損失對刑罰的影響。辯方主張案件較其他電話騙案輕微、手法不精密、部分款項已追回,並提出健康、家庭及工作背景求情;控方沒有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就電話騙案所確立的量刑指引,認為即使只有一名受害人及數萬元損失,判刑基準通常已為四年監禁。本案涉及五名受害人、分工有計劃的詐騙集團,而被告人屬骨幹成員並向三人收款,故罪責較高,串謀詐騙的判刑起點定為五年。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部分無可爭辯事實,僅因節省少量審訊時間獲減刑兩個月;健康及家庭問題,以及沒有不誠實罪案紀錄,均不足以構成求情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所重申的電話騙案量刑指引:一般基準為四年監禁,適當時可加刑三分之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亦在相關案例中被引用。本案沒有申請該項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串謀詐騙罪成,另一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名不成立。法庭以五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因審訊中承認部分案情減刑兩個月,最終判處監禁四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多名受害人、分工明確及骨幹成員參與的電話騙案,判刑起點可高於一般四年基準。區域法院同級案件及裁判法院上訴案的比較參考價值有限,量刑應以控罪情節及上訴庭指引為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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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即使只有一名受害人及數萬元損失,一般基準已是四年監禁。本案因涉及五名受害人、詐騙集團及骨幹角色,起點為五年,最終判囚四年十個月。
Q.受害人取回部分款項會否大幅減刑?
本案只有最後一名受害人的款項因警方行動而取回,並未改變案件涉及五名受害人及有組織分工的嚴重性。法庭仍以五年為起點,僅因審訊節省時間減兩個月。
Q.健康及家庭負擔可否成為電話騙案的求情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健康問題、照顧家人的責任及過往沒有不誠實罪案紀錄,均不是本案的求情因素;被告人審訊後仍無悔意,最終被判監禁四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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