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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38/2022
C [2025] HKDC 134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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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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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文龍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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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5 年 8 月 6 日
M 出席人士: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穎承周明寶律師 N
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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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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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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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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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串謀詐騙」及控罪二「處理已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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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
E
控罪一罪成,控罪二則罪名不成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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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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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 年 3、4 月期間,五名受害人(PW1 至 PW5)分別收 H
H
到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是銀行職員,向受害人推銷低息貸款,幾位受 I
I 害人都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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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騙徒起初扮作銀行職員,後來也有騙徒向受害人自稱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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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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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4. 騙徒向受客人提出借貸方案,要求受害人繳交按金或保證
M
金,由二萬多元至四萬多元不等。騙徒稱這些按金、保證金是用來證 N
N
明受害人有能力還款,有關數額日後會給回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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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名受害人相信騙徒的話,分別交出按金、保證金。PW1
P
付出 28,800 元,PW2 付出 30,000 元,PW3 付出 33,708 元,PW4 付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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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6 元,PW5 付出 26,7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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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W1 至 PW4 較早受騙,取不到分文,他們發覺受騙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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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警察展開調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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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後受騙的 PW5 被騙徒約出來在 2021 年 4 月 14 日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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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收錢的是被告人,早已跟蹤被告人的警察於被告人收錢後離開時 C
C
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起回 PW5 交給他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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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 PW1 和 PW5 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是到來向他們收錢
E
的人。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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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9. 在審訊中,被告人承認他是向 PW1 和 PW5 收錢的人,也
不否認向 PW4 收錢,但否認曾經和 PW2 及 PW3 有任何聯絡。 H
H
I
I 10. 本席裁定詐騙 PW1 至 PW5 的是同一夥騙徒,該集團的成
J
J 員有男有女,不止一人,但確實人數並不清楚,大家有所分工,各司
其職。該集團向一些想申請貸款的人作出詐騙,假稱自己是正當的財 K
K
務機構,可提供低息貸款,但要借款人先付一筆金額作按金或保證金,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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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給回借款人。該集團詐騙的對象不是指定某人,而是他們透過電
M
M 話聯絡可以找到的無知受害者。騙徒在案中前後詐騙五人,就是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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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PW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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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席裁定被告人是詐騙 PW1 至 PW5 的同一犯罪集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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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骨幹成員,參與多次詐騙,他向 PW1、PW4 和 PW5 派送虛假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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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向他們收取所謂保證金、按金。他知曉集團的犯罪目的,與其
Q
他人共同參與,他是自願及不誠實地和其他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去詐騙 R
R
那些借款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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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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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被告人在 2012 年和 2013 年各有一次定罪紀錄,分別是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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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三合會會員和管理賣淫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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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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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現年 36 歲。律師說被告人被還押前與妻子、母親
及哥哥同住。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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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4. 律師指被告人過往的兩次定罪紀錄和本案的控罪一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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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定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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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5. 律師說被告人出獄後考取了多項技工牌照,從事工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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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曾成立公司,但現已賣盤。他在被捕前有經濟問題,須做多份兼職。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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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律師指被告人在今年 6 月被驗出肝酵素過高,可能有嚴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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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須作跟進,現時入獄,診治或受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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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和哥哥都有嚴重健康問題,被告人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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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照顧。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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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8.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妻子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兩位親人都
說被告人顧家,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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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9. 律師提及兩宗上訴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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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宗是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上訴庭在該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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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重申早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案 CACC 453/2009 定下的量
D
D 刑指引。
E
E
21. 在陳皓傑案,上訴人承認一項屬於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 F
F
和一項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數額分別約 60,000 港元及 30,000
G
G 港元,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過輕,最後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基
準提高至 4 年監禁,而「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則提高至 3 年監禁, H
H
還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加刑三分之一。 I
I
J
J 22. 另一宗上訴案例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上訴庭
指電話騙案的一般量刑基準為 4 年監禁,而加刑三分之一也屬恰當, K
K
並表明若案件發生趨升,加刑幅度還可上調。 L
L
M
M 23. 律師亦提及兩宗判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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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一宗是裁判法院上訴案 HCMA 301/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訴 徐梓銘,該上訴人承認八項串謀欺詐罪,合共行騙五十多萬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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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判官判囚 18 個月,上訴人還要提出上訴,但申請被駁回。不過,
律師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在該案沒說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不足。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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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5. 另一宗判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明及曾浩楠 D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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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022,陳國明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一、三、四和五);曾
浩楠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七)。原審法官作了一些加刑和減刑考慮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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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把陳國明的四項罪的判刑基準定在三年兩個月至四年三個月監禁
B
之間,給他認罪應得的 25%扣減後,四罪最後的總判刑為三年六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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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另一被告人曾浩楠的控罪七的判刑基準定為三年三個月監禁,
D
D 經加刑及減刑的考慮和認罪應得的 15%扣減後,最後被判囚兩年三個
E
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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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律師指上述兩案都比本案嚴重,受害人數及被騙金額都較
G
G 多,而本案的五名受害人合共被騙 162,850 元,其中 PW5 最後並未損
H
失她交出的 26,796 元。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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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律師說本案的騙徒採用的詐騙手法並不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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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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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8.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案情已
M
M 在 2025 年 7 月 15 日的裁決理由書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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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辯方律師提及徐梓銘案及陳國明案,他說那兩宗案件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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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本案嚴重,希望本席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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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陳國明案只是區域法院判案,案情雖類同本案,但只是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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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案件判刑,並無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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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每件案件的判處應根據該案的情況及上訴庭定下的原則
S
和指引,而非比較或參照同級法院案件,因為在眾多同類案件中,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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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判得較重,有些判得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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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C 32. 徐梓銘案是裁判法院上訴案,參考價值亦不大。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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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該案只是說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非過長。事實上,該案的控方
認為原審法官判刑屬於寬大。本席更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得實在過於寬 E
E
大;該案根本不應放在裁判法院處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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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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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回到本案,本案的控罪一串謀詐騙屬於電話騙案,涉及一
個詐騙集團,該集團的成員有男有女,不止一人,但確實人數並不清 H
H
楚,大家有所分工,各司其職,被告人士該集團的骨幹成員。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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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34. 本案有五名受害人,其中 PW1 至 PW4 有真正損失,最後
的一名受害人 PW5 則因警方及時行動才幸保不失,而被告人就是向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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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三名受害人(PW1、PW4 和 PW5)收取騙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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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5. 被告人的健康和家庭問題,與及他過往沒有不誠實犯罪紀
M
錄,都不是求情因素。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至今仍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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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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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一般電話騙案,即使只得一名受害人,騙款僅為數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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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低數額,判刑基準通常已是 4 年監禁,很多時還有加刑。不過,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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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本案沒有申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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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37. 本案涉及五名受害人,他們本身已有財困,才需借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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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騙徒,經濟變得百上加斤。涉案的詐騙集團有計劃行事,集團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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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成員分工合作,而被告人是骨幹成員,他向其中三名受害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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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款。本席認為控罪一串謀詐騙的判刑起點應為 5 年監禁。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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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8. 被告人在審訊時同意了一些案情,雖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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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總省回一些審訊時間,本席因此對他減刑兩個月,最後判被告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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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四年十個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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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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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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